致3名矿工死亡!山西“9·1”较大坍塌事故29名责任人被追责,董事长、矿长、安全矿长等7人移送司法机关!要坐牢了!

百科   2024-09-11 10:54   江苏  


9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发布《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9·1”较大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显示,评估组经过调阅相关资料查证,对《调查报告》中建议移送的7名有关责任人已全部移送司法机关,其中5人涉及行政处罚,已落实到位。事故11名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已落实到位。纪委监委对29名相关责任人已全部追责到位。《调查报告》中的五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2022年9月1日5时许,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Ⅰ采区2号排土场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13.16万元。事故发生后,忻州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报告全文如下:
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

(晋安办发〔2021〕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省政府对《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省应急厅成立了由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应急厅副厅长刘世华任组长,省应急厅调查统计处处长韩富贵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忻州市政府和相关专家组成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会同省纪委监委评估组,对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故(以下简称精诚矿业“9·1”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实施情况

省应急厅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组织审定了评估工作方案,及时召开现场评估工作动员会议,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确保了此次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评估工作主要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2024年7月8日,省安委办印发了《关于开展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故评估工作的通知》,制订了《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单位、评估目标、评估人员、评估时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有关要求。忻州市政府按要求对该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了自评报告。

(二)现场评估阶段:2024年7月29日至8月2日,由韩富贵副组长带队,组织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总工会、忻州市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评估组,会同省纪委监委评估组,赴忻州市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组听取了忻州市政府、代县政府和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报,查验了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佐证资料,并与忻州市政府、代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随后到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撰写报告阶段:评估组在综合分析忻州市政府、代县政府和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评情况和现场评估核查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

(一)《调查报告》建议对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人)落实情况

1.王东良,男,群众,精诚矿业董事长、Ⅰ采区实际控制人。安全意识淡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重视,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在2号排土场内建设干选厂并投运,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报告,存在瞒报行为,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王东良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落实情况:①2024年4月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王东良作出43009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61号,2024年4月30日罚款已落实到位。②2024年1月4日,原平市公安局已将其涉嫌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案件移送原平市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原平市检察院对王东良提起公诉(原检刑诉〔2024〕57号)。

2.韩振宇,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矿长。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违法建设并投运2号排土场上干选厂,2号排土场未按设计要求堆排废石,未设置截水沟,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存在瞒报行为,延误救援时间,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韩振宇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落实情况:①2024年4月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韩振宇作出51184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62号,2024年4月29日罚款已落实到位。②2024年1月4日,原平市公安局已将其涉嫌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案件移送原平市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原平市检察院对韩振宇提起公诉(原检刑诉〔2024〕57号)。

3.韩振良,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安全矿长。对企业在采空区治理期间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对干选厂生产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排查整治,未对企业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行为进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韩振良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落实情况:①2024年4月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韩振良作出27600.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65号,2024年4月29日罚款已落实到位。②2024年1月4日,原平市公安局已将其涉嫌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案件移送原平市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原平市检察院对韩振良提起公诉(原检刑诉〔2024〕57号)。

4.邓兵,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2号排土场内干选厂负责人。违法建设并投运2号排土场内干选厂,将干选后的废石排入2号排土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1月4日,原平市公安局已将其涉嫌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案件移送原平市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原平市检察院对邓兵提起公诉(原检刑诉〔2024〕57号)。

5.王苏东,男,中共党员,精诚矿业总经理,实际为Ⅱ采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Ⅱ采区未经设计批准开采位于Ⅰ采区2号排土场下方的Fe3矿体,形成采空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落实情况:①2024年4月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王苏东作出421549.9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66号,2024年4月22日罚款已落实到位。②2024年2月1日,原平市公安局已将其涉嫌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案件移送原平市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原平市检察院对王苏东提起公诉(原检刑诉〔2024〕57号)。

6.马西文,男,中共党员,精诚矿业Ⅱ采区矿长。未有效履行矿长安全生产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未经设计批准开采位于Ⅰ采区2号排土场下方的Fe3矿体,形成采空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落实情况:①2024年4月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马西文作出2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67号,2024年4月22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②2024年1月4日,原平市公安局已将其涉嫌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案件移送原平市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原平市检察院对马西文提起公诉(原检刑诉〔2024〕57号)。

7.罗克卫,男,群众,精诚矿业Ⅱ采区工队负责人。未经设计批准开采Fe3矿体,形成采空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评估内容: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1月4日,原平市公安局已将其涉嫌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案件移送原平市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原平市检察院对罗克卫提起公诉(原检刑诉〔2024〕57号)。

(二)《调查报告》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29人)追责问责落实情况

评估内容:《调查报告》建议对29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对27名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余2名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再给予处分。

评估落实情况:省纪委监委按照建议要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7人,已全部落实到位。其余2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三)《调查报告》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事故有关责任人员(11人)

(1)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人)

①陈绪水,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采空区治理施工队负责人、陕西合创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Ⅰ采区部分采空区治理工程违规分包、层层转包,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18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陈绪水作出0.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64号,2024年4月30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②郑利国,男,群众,精诚矿业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19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郑利国作出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70号,2024年4月29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③马大平,男,群众,精诚矿业副总经理,Ⅱ采区实际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18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马大平作出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68号,2024年4月22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④杨金明,男,群众,精诚矿业技术部部长、Ⅱ采区实际技术负责人。未履行技术部部长职责,未如实提供Fe3矿体实际开采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杨金明作出2.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69号,2024年4月22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⑤刘科,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技术副矿长。未有效履行技术副矿长职责,对Ⅰ采区未按采空区治理方案进行采空区治理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20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刘科作出4.9899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71号,2024年4月29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⑥孙维增,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生产副矿长。未履行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Ⅰ采区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20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孙维增作出3.56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72号,2024年4月29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⑦马强,男,中共党员,精诚矿业技术部总工,实际为Ⅰ采区测量技术员。未履行技术部总工职责;对Ⅰ采区未按采空区治理方案进行采空区治理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马强作出4.739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73号,2024年4月29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2)繁峙鸿茂祥运输有限公司(1人)

李志超,男,群众,繁峙鸿茂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发生后,未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存在瞒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18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李志超作出7.74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74号,2024年4月22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3)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人)

戴威,男,中共党员,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设计师。在没有工程勘察报告的情况下对Ⅰ采区2号排土场进行设计。

评估内容: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评估落实情况: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下发了《关于戴威同志的处罚决定》(鞍院〔2023〕21号),并已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人)

①黄玉春,男,群众,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对公司编制的《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调查报告》审核、审批把关不严;未实际调查Fe3矿体采空区具体情况。

评估内容: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评估落实情况: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忻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了《关于华冶公司对在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故中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报告》(华冶办〔2023〕19号),并已将黄玉春的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②井将帅,男,群众,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在编制《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调查报告》时,未实际调查Fe3矿体采空区具体情况。

评估内容: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已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评估落实情况: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忻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了《关于华冶公司对在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故中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报告》(华冶办〔2023〕19号),并已将井将帅的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事故相关单位

(1)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①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瞒报事故。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5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63号。2024年4月29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评估内容:②在采空区治理期间,擅自组织开采作业。Ⅰ采区采矿186.21万吨,Ⅱ采区采矿74.02万吨。建议由忻州市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评估落实情况:根据《忻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自然资源局落实代县“9·1”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处理建议的提醒函》,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落实代县“9·1”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处理建议的通知》并成立工作专班。2024年8月9日,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治理期间非法采矿进行立案(代自然资执立字〔2024〕2号)。

评估内容:③调查发现精诚矿业超出矿界标高范围开采、在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的问题,建议由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处理。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8月1日,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立了工作专班。2024年7月23日,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超出矿界标高范围采矿进行立案(代自然资执立字〔2024〕1号)。2024年8月15日,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省自然资源厅请示,因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将该公司列入核查名单,并根据核查情况列入异常名录。

(2)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理。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7月25日,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立字〔2024〕04号),2024年8月9日,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罚字〔2024〕04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3)陕西合创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处理。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7月25日,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陕西合创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立字〔2024〕07号)。2024年8月20日,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告字〔2024〕07号)。

(4)山西方圆盛昌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处理。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7月25日,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西方圆盛昌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立字〔2024〕06号)。2024年8月16日,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告字〔2024〕06号)。

(5)山西源乾煤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理。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7月25日,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西源乾煤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立字〔2024〕05号)。2024年8月9日,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罚字〔2024〕05号)。

3.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

(1)忻州市委、市政府

评估内容:忻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评估落实情况:忻州市委已于2023年9月13日向省委作出书面检查。忻州市政府已于2023年9月15日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代县县委、县政府

评估内容:代县县委、县政府向忻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评估落实情况:代县县委、县政府已于2023年9月13日向忻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代县聂营镇党委及政府、代县应急管理局、代县自然资源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代县公安局

评估内容:代县聂营镇党委及政府、代县应急管理局、代县自然资源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代县公安局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评估落实情况:聂营镇党委政府于2023年10月4日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代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7月24日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代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0月20日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代县公安局于2023年10月25日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精诚矿业“9·1”事故发生后,忻州市委、市政府能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缺补漏,紧抓重点行业领域集中治理,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补齐补强短板弱项,切实增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责任,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上半年,忻州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3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21次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防范措施,并带头深入一线开展安全督导检查。制定了《市委常委、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2024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印发了《关于调整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并对第一季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履职情况进行了通报。二是坚持重心下移,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力量。忻州市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新增了450名编制,其中代县138名、繁峙169名。同时,代县应急管理局招聘了79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三是坚持重点突破,大力推动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忻州市委印发了《关于铁矿企业整治整合重组的意见》,忻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忻州市非煤矿山企业综合整治资源整合重组工作专班的通知》,正有序推进落实。

(二)压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是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培训。组织全市258名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1675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全国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视频培训,着力提升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有效增强了企业自身的主体责任意识。二是强化外包工程监管,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开展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共检查非煤矿山企业64矿次,其中整体托管1矿,合法外包工程13矿,严厉打击“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和承包单位层层转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强化安全警示教育,提高企业责任意识。今年2月份开展了全市矿山领域“反三违”警示教育专项行动,督导各矿山企业通过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对照自查自改、制定行为红线、建立“反三违”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强化源头治理,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一是紧抓基础工作。忻州市符合普查对象要求的3家企业,已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二是强化建章立制。制定出台了《非煤地下矿山防范冒顶片帮“八无八不”硬措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九必须九严禁”》等制度措施。三是积极转型升级。自2023年以来,引导部分矿山企业投资3.23亿元进行升级改造,持续推进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

(四)严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一是强化督查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忻州市进一步开展冬季及“两节”期间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集中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抽调公安、应急、自然资源、能源、供电公司等部门成立了两个明查暗访组,开展了为期40天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明查暗访行动。代县应急管理局开展了打击整治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建立了打非治违台账。二是加强外包监管。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开展了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项目部专项检查,代县应急管理局对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及项目部进行了督查,持续深化采掘施工单位整治。三是加强中介机构检查。代县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代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代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3月6日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了抽查检查。

(五)构建长效机制,多措并举惩治瞒报行为。一是开展专项整治。忻州市委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各类企业生产亡人事故瞒报问题“回头看、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各类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忻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忻州市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二是畅通举报渠道。忻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忻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了举报方式和兑现办法。三是严格复工验收。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忻州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确了验收范围、基本条件、验收标准及程序等;代县成立了非煤矿山(尾矿库)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组。

四、评估结论

评估组经过调阅相关资料查证,对《调查报告》中建议移送的7名有关责任人已全部移送司法机关,其中5人涉及行政处罚,已落实到位。事故有关责任人员11名的行政处罚已落实到位。纪委监委对29名相关责任人已全部追责到位。《调查报告》中的五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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