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煤矿1人死亡迟报事故!电工被移送司法机关,董事长、总经理等人被处分

百科   2024-10-27 14:42   江苏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山西朔州(晋能控股)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6.1”一般机电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2024年6月1日11时13分,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平煤业)井下一盘区西翼探巷Ⅱ掘进工作面巷口向里8米皮带里侧开关处发生一起一般机电事故,造成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204.7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迟报。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员(1人)


1.张某渊,男,1988年3月出生,群众,综掘队一组当班电工,负责西翼探巷I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了安平煤业《停送电管理规定》,未办理停送电工作票,无计划开展停送电作业。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18人)


汇永山阴分公司(承托方)(10人)

2.董某波,男,1986年6月出生,群众,综掘队三组组长,负责当班安全监管和任务协调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3.王某,男,1972年11月出生,群众,综掘队副队长,负责综掘队安全管理,代管机电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职工辨识岗位安全风险,缺乏对电气开关设备有效的检查和维护,没有及时发现开关无压不释放的安全隐患,包机制度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4.吴某,男,1988年6月出生,群众,综掘队队长,负责综掘队安全生产工作,是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职责,对本队安全生产状况经常性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610402198806116518),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肆拾伍元整(¥24,345.00)。

5.刘某青,男,1982年4月出生,群众,事故当班安检工,负责当班的安全检查和各种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当班员工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其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M140621198204121915)。

6.金某,男,1974年8月出生,群众,机电科长,负责矿井的机电、运输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机电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机电设备检修维护不到位、特殊工种数量不足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7.王某涛,男,1986年10月出生,群众,地测防治水副总,当班带班矿领导,负责矿井的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职责,未认真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未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对当班作业队组安全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230606198610155254),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叁仟贰佰陆拾伍元整(¥103,265.00)。

8.叶某辉,男,1964年12月出生,群众,总工程师,负责矿井的技术和掘进管理工作,分管综掘队。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职责,对综掘队辨识及管控安全风险、贯彻落实操作规程、反“三违”等工作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230304196412254413),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捌佰壹拾陆元整(¥123,816.00)。

9.刘某兴,男,1964年12月出生,群众,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培训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查处“三违”行为力度不够,对新工人入职培训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230303196412114617),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零伍元整(¥116,005.00)。

10.武某胜,男,1971年11月出生,群众,机电副矿长,负责矿井的机电、运输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职责,对电工辨识及管控安全风险、贯彻落实操作规程、反“三违”等工作督促不力;对机电设备检修维护不到位、未发现馈电开关无压不释放安全隐患、特殊工种数量不足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力;未做到“无视频不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230303197111014617),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陆万叁仟零陆拾肆元整(¥263,064.00)。

11.鞠某超,男,1985年11月出生,群众,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矿井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职责,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职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迟报负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事故后迟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两项合并共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柒拾叁万贰仟伍佰玖拾伍元整(¥732,595.00)。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231085198511202119)。依据《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记6分。

安平煤业(委托方)(4人)

12.张某国,男,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技术副总工程师,当班带班矿领导,协助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负责采煤技术管理及开拓掘进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职责,未认真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未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对当班作业队组安全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0203197010233952),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捌仟壹佰柒拾元整(¥68,170.00)。

13.张某东,男,1972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机电副总经理,负责机电、运输等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职责,对汇永山阴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不严不细,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机电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机电设备检修维护不到位、特殊工种数量不足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力,推动“无视频不作业”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0203197203050431),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佰叁拾壹元整(¥100,831.00)。

14.刘某义,男,1969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总经理,负责经理层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职责,对汇永山阴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不严不细,日常监督管理存在失察,机电管理混乱、推动“无视频不作业”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贰佰玖拾元整(¥123,290.00)。

15.王某宾,男,197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职责,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采掘部署、生产规划项目等事项全部交由承托方全权办理,对汇永山阴分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不严不细,日常监督管理存在失察,机电管理混乱、推动“无视频不作业”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事故后迟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两项合并共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拾壹万柒仟叁佰壹拾元整(¥417,310.00)。

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人)

16.乔某全,男,1965年1月出生,群众,总经理助理兼机电部长,负责集团公司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职责,对汇永山阴分公司长期存在的特殊工种数量不足、机电设备检修维护不到位等监督不力,推动“无视频不作业”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230303196501244333)三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贰佰柒拾叁元整(¥151,273.00)。

地煤公司(2人)

17.魏某,男,198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机电副总经理,负责机电、辅助运输系统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安平煤业日常机电设备检修维护不到位、特殊工种配备不足监督管理不力,推动“无视频不作业”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022319850726421X)三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柒仟零捌拾肆元整(¥87,084.00)。

18.田某宝,男,1973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生产组织、调度指挥、应急救援等工作,安平煤业挂牌包保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安平煤业安全监督管理不严不细,对机电管理混乱、推动“无视频不作业”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0203197308074739)三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陆万零叁佰陆拾肆元整(¥160,364.00)。

山阴县应急管理局(1人)


19.王某玺,男,196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安平煤业安全监管专员(负责驻矿包保)。未认真履行煤矿驻矿包保人员职责,对煤矿主体责任不落实、机电管理不到位、特殊工种数量不足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安平煤业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造成1人遇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安平煤业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的罚款。

2.承托方汇永山阴分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造成1人遇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汇永山阴分公司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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