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2024年9月8日晚,被告人苏某某在琼林村干活期间与工友一同饮酒直至天黑,结束后,被告人苏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返回丹娘乡时在国道219线5903K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整个庭审过程庄严肃穆,秩序井然。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苏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宣判,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向旁听人员进行了普法教育,通过清算酒驾“五笔账”向旁听人员释明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的危害和当前最新法律规定,希望大家从现实案例中汲取教训,以案为鉴,敬畏法律,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争做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一审 | 邓巴 永拉
二审 | 巴吉
三审 | 丁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