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3月19日,邓某酒后至某宾馆前台无故滋事吵闹,用侮辱性语言对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同时使用前台摆放的二维码收款牌及前台登记本砸向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邓某给予行政拘留。
案例二
2024年4月16日,杨某酒后为图好玩和发泄情绪,对公安执勤点摆放的爆闪警灯进行打砸,致其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杨某给予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24年6月30日,李某酒后到孟定镇某电脑城商铺内,向工作人员提出要充值话费,工作人员多次告知电脑城无话费充值业务,李某便动手殴打工作人员,后将摆放在前台的电脑显示器推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李某给予行政拘留。
案例四
2024年10月24,黄某酒后回家途中,认为被路人鲁某在瞪他,心中不适,遂殴打鲁某致其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黄某给予行政拘留。
来源: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审核:政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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