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忘记去法院开庭,被索赔600万,最新进展: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政务   2024-10-07 10:06   河南  
来源:上游新闻、明律如是说
2016年4月,广东佛山市顺德一鳗鱼场建筑物被行政强制拆除,鳗鱼场承包人林先生委托广东国晖律所李某某律师对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并索赔,但案件最终败诉。随后,林先生一纸诉状将委托律师及律所告上法庭,认为李某某在其中一次起诉时未到庭应诉导致其提起的诉讼被驳回维持原判,应赔偿损失。2023年8月15日,深圳市中院二审(2022)粤03民终640号裁定维持原判,李某某律师及其律所赔偿委托人林先生600万元。

法院判决书截图。   网络图
11月27日,广东国晖律所李律师称:“情况属实,案件已经是终审了。”
从深圳市中院的这份裁判文书看到,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律师作为代理人在(2017)粤0606行初1421号未到庭与林先生提起的(2018)粤0606行初499号案被驳回起诉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林先生诉请法院裁定律所赔偿100万元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因国晖律所律师李某某未到庭应诉,林先生对委托事项的行政诉讼救济最终难以实现,国晖律所应向林先生赔偿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一审酌定林先生的“机会损失”和“精神损失”100万元尚属合理,该金额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书。  网络图
对于林先生诉请法院裁定李某某律师赔偿600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林先生所承包的鳗鱼场被强制拆除,其直接损失与预期利益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至于林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能否获得赔偿或可获得多少赔偿,因相关行政诉讼并未进行实体审理,确实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李某某作为执业律师根据专业判断提出赔偿960万元的诉讼请求,中介机构评估损失时李某某亦在现场参与,现因行政诉讼无法进行,李某某承诺自愿赔偿林先生600万元,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假想损失’,李某某应按照承诺履行其赔偿义务。”
深圳市中院裁定,李某某作为林先生的代理人,系本案造成违约事实的行为人,其疏忽大意造成林先生损失,其作出的《承诺书》系就其过错行为进行赔偿的承诺,根据《承诺书》,李某某确认林先生就其过错应得赔偿总额为600万元,故,扣除林先生已交付的律师费5万元,李某某应赔偿林先生495万元(600万元-5万元-100万元),并对一审判决确定的国晖律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月27日,李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这个案子已经是终审了。”对于支付当事人林先生600万赔偿款的情况,李律师表示:“这个事情要看我们律所怎么处理了。”

该事件最新进展: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涉事律所向律师执业险的承保保险公司报赔。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本次事故损失为李某某律师自愿承诺的非执业行为故意造成。根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的约定:"被保险人在获悉索赔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及第五条除外责任第4款约定"注册执业律师非执业行为或故意行为",我司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这个案子很奇葩,律师费收了五万块钱办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做了好几年最后忘了开庭……

而且律师还给当事人出了承诺书,自愿赔偿600万“损失”(主要是官司胜诉的预期利益)。也是很让人费解了……

没有这个承诺书,当事人后面索赔600万的案子应该蛮难胜诉的(至少不会完全胜诉)。毕竟官司胜诉及预期利益都是结果不确定的事情。

结论:

1、律师千万不能忘了开庭。
2、律师没事别瞎承诺。
3、买了保险,保险理赔要规范及时。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


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
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
点击
长按扫描关注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律法帝国
律法帝国,传播有深度的法律思想,共享有价值的法律知识,关注最新司法动态,研究分析有关争议解决的热点理论和实务问题,评析有价值的或有争议的法律实务案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