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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往事《人民的名义》投行版:IPO企业老板祁同伟财务造假,投行保代高育良一眼识破并顺带实现财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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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合伙人,集体退伙
2025年1月22日
突发!H证券董事长,被判坐牢5年!
近日,红塔证券原董事长李某波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无缓刑直接坐牢。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波利用以上职务上的便利,自己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陈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7.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广发证券被采取监管措施
突发!证监重磅官宣:立体追责,行刑衔接!不少投行大佬连夜跑路!
2025年1月17日,证监会重磅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予以细化、量化,直接关系到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和监管权威性,对于促进公平执法、稳定市场预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相继修订、出台,定额罚与倍数罚的幅度上限拔高,新形势下如何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是迫在眉睫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则,明确行政处罚梯次,统一各执法机关裁量标准,为公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证监会于2024年6月7日至7月7日就《裁量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对《裁量规则》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
《裁量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设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六档裁量阶次,并规定各档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
二是明确相关处罚规则。对于共同违法,确立“先整体认定后区分处罚”的裁量规则。对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从其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知情后采取的行动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责任大小和处罚幅度。对于多次违法,明确了“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处罚”的基本规则。
三是建立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适用《裁量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适用的,应当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四是落实“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将证券期货违法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等进行衔接。规定了三类“行刑衔接”情形的处理方式。五是加强证监会的监督指导。明确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实现处罚标准适用的统一。
下一步,证监会将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保障执法公平透明,落实好《证券法》《行政处罚法》和《裁量规则》各项规定,尽快形成导向明确、逻辑清晰、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行政处罚裁量体系,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答记者问
一、问:制定《裁量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强调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修订、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后,定额罚的金额上限最高至二千万元,倍数罚的幅度上限最高至十倍。将具有较大弹性的裁量幅度予以细化量化,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对于避免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国九条”),落实好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需要有一套公正、科学、清晰、透明的裁量标准,确保精准打击、严监严管,同时避免严而无序、严而无度。
为此,我们认真总结近年来特别是修订后《证券法》实施以来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经验,针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处罚裁量问题深入研究,广泛调研座谈,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裁量规则》,用于指导、规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二、问:《裁量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裁量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各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三是结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实际,明确没收违法所得、共同违法人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等方面的要求;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处罚”;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的情形、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三、问:《裁量规则》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裁量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使行政处罚裁量更加精准和透明。《裁量规则》区分不同裁量阶次,细化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特别是对于罚款有一定幅度的,明确了在法定幅度以内,从轻、一般、从重的分档标准,这就使裁量更加精准,避免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并且能够让人民群众看得明明白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体现从严监管的政策导向。用好法律授权,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严肃惩处重大违法个案,提高违法成本。例如,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通过“伪市值管理”实施操纵、恶意减持套利等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且没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依法适用从重阶次,直至顶格处罚。又如,在从重处罚情节中,细分八种“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和八种“可以从重处罚情节”,进一步限制自由裁量权。
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配合监管的功能。例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又如,对于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的“吹哨人”,依法减轻处罚;再如,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问:关于共同违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有哪些要求?
答: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强,客观危害性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裁量规则》对此种处罚裁量作出专门规定,概括而言就是“先整体认定后分别处罚”,即:首先将所有当事人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然后根据各当事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作用,明确分别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金额。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经对共同违法行为规定了独立罚则的,则按照相应罚则处理。例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或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是从严打击的重点,《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已经为其设置独立罚则,不必再按照共同违法进行处理。因此,《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但书”,为类似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好衔接安排。
五、问:《裁量规则》在立体追责、综合惩防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必须惩、防、治并举,持续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裁量规则》规定,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通过多措并举,切实发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功能,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同时,《裁量规则》对行刑衔接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先行后刑”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移送文书中应当写明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款情况。二是“先刑后行”的情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对该违法行为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三是“刑事回转”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六、问:下一步,在推动落实《裁量规则》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裁量规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相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们将强化组织落实,确保《裁量规则》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一是加强宣传解读,充分传导“重违严惩、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监管机构的政策导向和价值取向,使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期货市场从业人员守规矩、知敬畏,自觉运用《裁量规则》约束、规范市场行为。二是做好业务培训,确保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学好用好《裁量规则》,在案件调查、审理、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裁量规则》规范执法行为。证监会也将进一步加强对派出机构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指导。三是以《裁量规则》等文件为基础,加强顶层设计,聚焦重点问题,在行政处罚制度建设上持续发力,力争形成导向明确、逻辑清晰、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则体系。
突发!普华永道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炸锅!东吴证券,出事了!
史上最惨评估师:收20万评估费被判刑8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重磅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是评估师被判刑的故事:
吴某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资产评估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辉,系万某(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小组成员、资产评估师。
2016年初,王某麟与南通嘉某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共同出资收购如皋市高某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赛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某公司”),并拟IPO上市。吴某辉以评估公司名义接受委托,为王某麟(另案处理)用于向赛某汽车项目出资的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业务洽谈初期,吴某辉与王某麟等人未经评估,即预设评估值不低于60亿元的目标。其后,吴某辉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对受托评估的三款SUV车型及某商标使用权出具了第1067号报告,估价总额为66亿余元;后因商标使用权争议,王某麟将商标使用权更改为第四款车型,吴某辉对受托评估的四款车型出具了第1133号至1136号报告,估价总额仍为66亿余元。上述估价与四款车型实际价值严重不符。
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间,吴某辉又以第1133号至1136号评估报告电子稿为基础,两次伪造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或以其他评估公司名义对四款车型出具评估报告。上述涉及四款车型的评估报告共计22套70份,均认定王某麟一方所出资的四款车型的总估价为66亿余元。吴某辉在出具上述评估报告过程中,索取或非法收受王某麟财物合计22万余元。
王某麟以上述内容不实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向赛某公司虚假出资66亿余元,取得该公司66.58%的股权和控制权。后王某麟以该股权作为担保,向嘉某公司借款22.45亿元,由于赛某公司账面巨额亏损,该借款至今未能归还。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6月8日,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对吴某辉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将本案指定江苏省海安市公安局侦查。同年12月15日,海安市公安局以吴某辉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辉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并据此出具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评估报告,随后还多次伪造评估报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间接造成赛某公司、嘉某公司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本案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审理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根据刑法修正前的规定,吴某辉有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修正后的规定,吴某辉属于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亦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行为对应的前后法定刑相同,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刑法修正前的条款定罪处罚。
2021年1月25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辉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13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某辉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吴某辉提出上诉。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从严惩治资产评估领域造假犯罪,维护重大资产交易安全。在重大资产交易中,资产评估为交易双方确定财产市场价值,提供决策依据,对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公正具有基础性作用。评估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一旦丧失职业操守,违背评估准则,甚至主动索贿、受贿,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甚至造成连锁的重大经济损失,破坏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严惩治资产评估行业“花钱买报告”等造假行为,促推以公正专业服务获取社会信任与行业长远发展,维护重大资产交易安全,平等保护资本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准确把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量刑条件的修改,正确适用新旧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受贿、索贿情节的定罪处罚从直接升档量刑调整为构成犯罪的从一重处,增加了提供与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相关以及涉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的虚假证明文件的升档量刑情形。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发生和案件审理分别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要准确查明案件中定罪量刑事实是否具有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升档情形,全面对照新旧刑法,准确适用。对于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形的,应当进一步查明该行为是否已构成相关犯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尚不构成受贿犯罪的,依照旧法规定处罚重于新法,应适用新法;构成受贿犯罪的,要先比较受贿犯罪与新法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定刑轻重,择一重罪;再与旧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比较法定刑轻重。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应当适用新法,如果根据新法处罚较重的,对修订前实施的行为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
突发!华泰联合被采取监管措施!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工作中,未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情况,未勤勉尽责履行募集资金持续督导职责,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提升履职尽责能力,避免再次发生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
突发!某证券高管集体辞职!
2025年梦断IPO第一单
2025年1月2日,上交所公告《关于终止对上海维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审核的决定》,维安股份成为2025年第一单撤材料IPO,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审计机构为立信会所,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市广发律所。
最新IPO窗口指导流出,信息量很大
最新内部消息,删前速看
检查范围
IPO现场检查范围覆盖所有未上会企业,包括前期已经过抽签的企业。
根据内部消息,在审IPO要100%全覆盖检查,督导和检查二选一。
二
检查人员
15-20人,交易所或证监局领导带队,3-4年工作经验的人5-10人,并聘请中介机构(会计师、券商、律师),一般会计师要求总监级别以上,具有CPA执业资格,此外还会聘请IT专家和行业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针对行业特有风险设计核查手段。
三
检查时间
监管机构已经开始征询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时间安排,考虑到3-4月属于上市公司年报季,部分事务所回复4月中下旬人手相对好协调,预计4月中下旬会开始更大规模的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行人现场入场3-4周;现场督导:券商办公室入场2周。
四
目前情况
行业存在负面报道、近期发行的同行业公司较多的情形,且财务预审员尺度偏严,被检查的概率相对较大,并且现在出现新的检查形式,即飞行检查,不通知,直接上门检查,因此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同时也希望各位保持信心,虽然现场检查比较严格,但包括项目组同事所参与的,也是有成功案例的,积极准备,积极面对。
二、重点注意事项
1、重点关注舆情,监管对舆情严重的项目,会重点关注,并且会以舆情、同行业举报、公司员工举报、申报文件披露为切入口发起检查;
2、电子底稿和纸质底稿都要准备(不接受底稿已归档、隐私保护等理由,项目案例分享中,有因为一封银行函证缺少纸质回函记录差点被下监管函的情形,对底稿质量的要求非常高,以申报文件的要求来看底稿,保持高度的怀疑);
3、帮检查组减轻工作量,尽量给excel、word等可复制的底稿,不要只拷一套pdf;
4、提前填写检查表、根据清单准备资料,印象非常重要;
6、要的资料第一时间提供,印象非常重要,越给不出越引起监管怀疑;
7、现场沟通的问题一定要说清楚,不要前后矛盾,避免改口,真的不知道的,不要给猜测,任何一个事情说不清楚,都可能改变检查定的调子,转严查;
9、不要被欺骗诱供,不要事无巨细,不要敞开心扉,不要去讲无关的事情,问什么答什么,不要有自己的发散,坦白一定从严;
10、核查围绕业务模式展开,方式和范围超过中介机构的常规思路,如项目制的业务,是否能按验收确认收入,会根据合同、客户访谈、行业专家访谈等,确认相关设备可被接受的可运行时点等,综合判断;
11、不可以拒绝提供材料,确实拿不到的,要有留痕的争取记录;
12、检查组会看两套底稿,一套是券商和会计师的底稿,一套是他们自己现场要做的底稿,一定要注意一致性,包括券商和会计师的一致性,本次给的和申报的底稿的一致性,给中介机构以及给检查组的底稿的一致性,以及给出去的底稿和系统导出的底稿的一致性。
三、现场检查过程
一
入场前
1、现场检查会提前2周给到资料清单,之后每天、每半天催资料,建议提前填写检查表格(类似券商的质控大表,但要求的颗粒度更高);
2、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底稿(检查组的资料清单,越快给到监管,印象分越高);
3、检查组入场前是已经提前获取信息、逐字逐句阅读材料、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关注事项,审核条线会布置的核心关注点;
4、会让可比公司的中介机构去培训监管机构,常见模式和猫腻,然后才会进现场,除了财会人员外,还有IT专家(财务系统、服务器都很懂,第一天全拷走)、行业专家。
二
入场期间
1、第一天会开动员会,宣导政策,然后会要求财务系统最高权限,导出所有公司账套、系统日志、五大循环的oa审批流程,并据此查看(1)是否存在改账情形;(2)涉及系统更换或升级的,数据如何确保衔接;(3)根据五大循环的审批流程确定拉取银行流水的范围(可能超过之前中介机构打流水的范围,且无需相关人员知情、同意,直接导出所有银行的流水,如存在境内大客户供应商且存疑的,也会直接去打客户供应商的流水);
2、整体核查思路围绕各家的业务实质展开,围绕收入、成本、费用、资产、资金五大循环展开;
3、突击检查高管、财务室,看有没有客户、供应商的密钥、公章等资料;
4、最后一周会对客户、供应商、同行业公司进行走访,不存在无法走访的情况,即便是央企、外企,检查组会带着执法证,和税务、公安一起上门,并且在访谈之外,会直接在对方财务系统中操作,导出与发行人相关的财务信息,如存在不符,但函证相符,也会严肃对待
5、五大循环核查关注事项
(1)收入循环
1)走访:比例(70%),走访程序的控制(交易对手的信息的分析,有无地址相近、联系方式相近的,走访场所、回函场所、工商登记的场所,产线仓库的核查);访谈照片要仔细的看(案例注意到了背后货物包装上的logo名称与走访客户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2)函证:需要独立发函,关注联系人的电话、发函回函路径、回函人身份、签字盖章等细节,回函不符和不配合回函就是异常情况,要进一步分析,得做调节表和替代测试,回函相符比例过高也会引起怀疑;
3)穿行测试:中介机构要的都是好样本,但是督导组是随机和重大量大、时间紧张,要做到真穿行。注意跟ERP的衔接,系统和导出是否一致。交易所会用AI,报告期的第一年不要有瑕疵,近期审核不容许;
4)境外收入:认可电子回函,但关注穿行测试、海关数据的勾稽;
5)毛利率:收入、成本的循环是否经得起考验,主要客户、主要产品销售毛利率的分析,与可比公司的比较,要挖掘清楚哪些部分是可比,哪些是不可比的,要细化。
(2)成本循环
1)导出全部账套,是否有更改记录;
2)收发存与成本结转是否勾稽;
3)重点关注投入产出比,主要原材料的投入与产成品入库的勾稽,同时会根据同行业算一个损耗率,然后关注工业垃圾如何处理,看是否匹配产能。关注废料和废品的处理,包括资金流和会计处理,单据的齐全性;
4)产能利用率和存货增长:产能的计算逻辑,和存货变化的勾稽情况,能源消耗匹配勾稽
(3)资金循环
1)重点看双向验证,即流水和账务的一致性,并会根据oa审批链条导出自然人流水,对有疑问的客户供应商流水也会导出,遇到有疑问的流水,不接受报告期外不在核查范围内的借口,会一查到底;
2)异常流水,相关人员直接问话,得当事人对自己的流水特别熟悉。前后原因不能不一致,要八九不离十。若有疑问,检查小组可以一直追踪流水的去向,穿透式核查。对于个人流水完整性非常重要,缺少一两笔账户都会写进报告里,并且重要性水平会放得更低,低于5万元的重要流水监管也会关注到。
3)会通过经侦系统,可以短时间内去打通链条。
(4)费用循环
1)研发费用:A、要有成文的研发管理制度;B、最好有系统,其次要有成体系的底稿能证明:人员是否专职、设备是否专用、领料与生产可否区分、不认excel汇总表,只认打卡记录来计算工时;C、研发废物的处理要做进销存的账,关注体外循环、小金库,虚构领料等。
2)管理费用:A、关注咨询费是否有业务实质,对手方是否有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B、关注集中报销、大额报销的合理和合规性;
3)销售费用:关注招待费、居间费的合理性、公允性
(5)资产循环
1)在建工程:供应商核查、抽凭、公允价、重点关注转固时点,会访谈相关业务人员投入使用的时间,查看验收报告等;
2)存货:督导组一定会盘点,但是不会提前告知时间,当天通知当天盘点,去观察存货管理是否有效。针对中介机构底稿,关注该盘未盘,临时仓库、外购仓库等,外部全部覆盖,内部按比例覆盖。从表到货、从货到表,摆放不整齐、落灰的,关注是否有账外账,账实不符。专业的存货需要引入第三方的介入,检验计量。该签字和测算的过程都留好,没用的话别瞎写。关注仓库名、不良品、委外和受托加工的材料、产品的摆放与区分等;
3)固定资产:必须要有固定资产卡片,关注未投入使用的设备、其他公司的设备;
4)存货、固定资产一定要分门别类摆放整齐、贴好标签、不要落灰,审核印象非常重要。
三
离场后
离场后的底稿可能不被接受,除非是新的可以改变问题性质的,客观的,且原先就存在的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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