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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保障与住房公积金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疏解人员购房需求,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缴存职工在新区范围内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认定为首套及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执行20%。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4日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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