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法定刑升格情形吗?

文化   2024-10-01 19:15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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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胡明灿

观点摘要:《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不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又具有逃逸情节,此时的逃逸情节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从重情节,还是加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务中争议颇大。但笔者认为,重伤一人以交通肇事罪处,事实上也就已经作了升格,此时的逃逸情节就只能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而不能作为加重处罚(即法定刑升格)情节,理由是我国《刑法》中的加重处罚,也只能是在原有的法定刑上升格一档,而不升格二档以上。

案例:2018年1月10日14时15分左右,被告人醉酒(经检验,其血中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驾驶小车在某市南城区一酒店停车场行驶,因倒车速度过快将出入岗亭撞开,造成在岗亭内的被害人甲重伤(经鉴定,甲外伤致脾脏破裂切除,为重伤二级)、及岗亭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逃逸,经交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没有争议,争议较大的是:对被告人适用《刑法》第133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是将“逃逸”作为法定刑升格情形,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对被告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的行为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被告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基本构成的条件下,被告人肇事后逃逸,具有法定刑升格情节,故对被告人应当适用《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对被告人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醉驾),致一人重伤,且负交通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方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在这里已经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作为情节加重犯,作了升格处理,即将重伤一人作为犯罪(交通肇事罪)处理。此时再将肇事逃逸作为法定升格情节,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对该犯罪行为连续升格二档,违背“法理”,我们知道,《刑法》中的加重处罚也只是在原来的法定刑升格一档,而不能升格二档或二档以上。故本案如果是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醉驾)作为交通肇事罪构罪情节,则应将逃逸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而不能将逃逸作为法定刑升格情节;如果是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情节,则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应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不论怎样,都只能对被告人适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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