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姐妹彩礼都是10万元案”为什么没有判赔偿精神损害?

文化   2024-10-13 20:51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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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 周玉文 (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29号站前步行街1幢812室电话:13960660269


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除了要赔偿因此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害外,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通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就是这样执行的。在侵害人身权的案件中,除了造成他人死亡、身体健康的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此外比较多的就是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了。这盖因为中国人重“脸面”,有“士可杀不可辱”之说,侵害他人名誉权实质上就是污损了他人的“脸面”。给予受害人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即可以起到惩罚侵权的作用,也对受害人起到一点的抚慰作用。因而,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判决侵权行为人在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说,都是顺理成章的。但是,近日,被人们广泛关注的一则比较严重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法院却没有判决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看看这是怎么回事呢?

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在2023年的9月底,刚从广东省广州市某高校毕业的小婷(化名),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了她和宿舍5名闺蜜的毕业旅行合影。之后,该张照片被某博主盗用,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上并配文:“六姐妹彩礼都是10万元,你会选哪个做老婆?”该贴评论区从斥着不堪入目的言论。在于盗图博主沟通时,小婷一度遭到对方拉黑。

2023116日,小婷和舍友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短视频平台,要求披露造谣博主的真实身份信息。1229日,她们拿到了法院的告知函,上面有该博主的账号、身份证、注册时间、常用地、手机号码,以及已经删除的最近9个帖子详细数据信息,包括视频标题、发布时间、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收藏量、转发量等。今年1月,小婷和舍友将造谣博主起诉到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博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2万元及前期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2.5万元。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博主的行为侵害了小婷等六要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判决被告短视频博主在判决生效15日内,出具书面道歉信,同时根据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及原告事实上委托律师参加诉讼,酌定由被告向原告破除财产损失(含合理开支)1.2万元(参见《浙江法治报》20241011日第8)。

从报道披露出的案件情况来看,本案被告博主侵害小婷等六原告的名誉权是严重的(这里暂且不讲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对六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也是严重的。但是,法院为什么就不判决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呢?笔者反复看案件报道,在对比了多个媒体对案件的情况进行的报道来看,看到小婷等原告在其提起的诉讼中的“诉讼请求”中,只提到了要请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两万元及前期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2.5万元”,在没有其他方面的诉讼请求。对诉讼有一定了解的人会知道,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具体说来,就是原告告什么法院就审理什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就判决予以支持;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或者是证据不足打不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即判决驳回。即使法官认为原告的某项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应当赔偿某项损失或者损害,但是要并没有提起来,即没有将该项损失或者损害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一栏列明为诉讼请求,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这是“不告不理”诉讼原则的应有之义。

从相关报道来看,“短视频平台提供给法院的相关数据显示,造谣视频的播放量高达700万,点赞、评论、收藏、转发量均超过百万。在该大平台,多名用户发布帖子讨论所谓‘六姐妹彩礼’事件,给小婷和她的舍友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由此看来,侵权行为的严重的,给小婷等六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也是严重的。小婷等原告放弃了该项权利,法院在审理中对原告的精神损害问题也就不予关注。就笔者接触到的名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来说,可以认为该案如果原告提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话,法院是有极大概率是会判决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笔者在这里随手拈来两个侵犯名誉权案件加以比较:

2007年时,律师邱宝昌在福寿螺事件中担任了肇事酒楼的代理律师,被台湾的杨仿仿骂为“道德败坏”,邱宝昌律师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被告杨仿仿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参见《每周文摘》2008111日第10版)。

另一则是本人在去年五月份代理的一起涉及名誉权并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笔者的一位老友朱某,在某平台上购买旧货被欺诈,在和卖家交涉进行退款赔偿时,该卖家口出脏话,咒骂买家“狗杂种!”朱某委托本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所购买物品的三倍赔偿1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最后,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诚道歉,愿意原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和共计6000元。老友朱某撤回了起诉。

由于笔者掌握的材料有限,不清楚小婷等六原告为什么放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也许是对法律不够熟悉,也许是站在她们的角度认为如此起诉更为合适和有利。但是,笔者在这里要提出注意的是,对类似小婷这样名誉权被侵害的案件,并不是不能不该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要因为该案件误读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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