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1伤!宁夏石嘴山“8·15”碱甲醇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企业   2024-11-08 17:05   山东  

2024年8月15日9时43分许,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太西工业园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停产检修期间发生一起碱甲醇槽燃爆事故,造成2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9.8万元。

2024年10月28日,罗平县人民政府公布了: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8·15”一般燃爆事故案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动火作业引起附近碱甲醇槽燃爆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8月15日早8时左右,按照检修计划,肖某跃安排技术员乔某宁负责流量计安装作业票办理工作,乔某宁联系分析人员高某萍到现场进行气体检测,后交由包片安全员王某审核签字,现场醇解工段操作人员高某刚帮忙抬脚手架。

9时30分左右,作业现场完成作业票办理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马某到醇解工段碱甲醇槽旁工艺管架上电焊作业安装流量计,现场监护人员许某萍在碱甲醇槽旁地面上对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9时43分,电焊作业过程中C号碱甲醇槽发生燃爆,作业人员马某、监护人许某萍和操作人员高某刚均被不同程度烧伤,C号碱甲醇槽体飞落回收工段一期东南角处。

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PVA分公司有机车间醇解工段一期,醇解工段一期北侧设有管廊桥架,管廊桥架上布置有氮气管线、碱甲醇尾气管线、仪表气管线、压缩空气管线等;该管廊桥架南侧约4.4米处(距罐体中心距离)设置有直径3m的C号碱甲醇槽和D号碱甲醇槽,两碱甲醇槽罐体相距0.61m;电焊动火点位于该管廊桥架的仪表气管线上,距C号碱甲醇槽边缘约2.46m,距D号碱甲醇槽边缘约1.5m。受伤人员事发前位置分别位于管廊桥架上动火点处和C号碱甲醇槽北侧罐底附近。

2.事故涉及储罐情况:

事发碱甲醇槽为醇解工段一期C号碱甲醇槽和D号碱甲醇槽,编号CC414C、CC414D,直径3m,高度3.06m,设计最大储量20m3,设计温度常温,设计最大压力0.06MPa,工作压力常压,单台重量2343kg,制造单位淄博鑫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8年8月16日;两碱甲醇槽顶部和侧面底部均设置有检修人孔一处,事发时处于盲板封堵状态;两碱甲醇槽底部通过出料管联通,管口设有阀门;两碱甲醇槽顶部接入同一尾气管线,接入口未设置阻火器及阻轰阀,事发时两碱甲醇槽通过尾气管道处于联通状态。

3.事故涉及管线布置情况:

C号碱甲醇槽及D号碱甲醇槽顶部的尾气管线将两碱甲醇槽并联后延伸至北侧管廊桥架处,尾气管线转弯穿过管廊桥架后向下延伸,延伸至管廊桥架下侧位置处设有切断阀,事发时切断阀处于关闭状态。尾气管线在管廊桥架上与此次实施动火电焊作业的仪表气管线交叉贴临,接触位置存在油漆脱落及锈蚀。管廊桥架、尾气管线及仪表气管线均未设置静电接地。

4.储罐内物料情况:

2024年6月27日PVA分公司全线停车,醇解工段碱甲醇溶液未吃空仍有剩余(约13方的碱甲醇溶液),工段长肖某跃安排将剩余物料全部暂存至C号碱甲醇槽。根据DCS系统液位显示:C号碱甲醇槽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7月22日,液位为79.7%。7月23日,DCS系统开始升级,各槽罐液位显示异常,于7月30日恢复正常,液位显示79.7%。

2024年8月2日PVA分公司召开开车部署会,计划8月10日进料开车,工段长肖某跃安排于8月7日将C号碱甲醇槽内碱甲醇溶液打入配料室配比,于8月10日将配比好的碱甲醇溶液倒入D号碱甲醇槽暂存。根据DCS系统液位显示:8月7日C号碱甲醇槽(系统上显示为LR415D)液位由79.7%下降至15.7%,直至事发前再未变化;8月10日D号碱甲醇槽(系统上显示为LR415C)液位由0%上升至83.9%,直至事发前再未变化。

5.事故现场破坏情况

C号碱甲醇槽被炸飞至原位置西北侧约54.48米处的回收工段一期东南角,罐底脱落,罐体发生变形;C号碱甲醇槽北侧灌木有不同程度烧毁,南侧3个槽罐外层保温棉受不同程度损坏;D号碱甲醇槽底部发生凸起变形;回收工段一期东南角管廊架受飞落的C号碱甲醇槽外壳撞击,出现管道弯曲变形和墙体拐角受损。原固定于C号碱甲醇槽顶部的护栏及与两碱甲醇槽连接的管道均被撕裂。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2人重伤,1人轻伤,造成2个碱甲醇槽及其附属设施损坏、3处槽罐保温棉损坏,1处管廊桥架损坏,1处灌木丛损毁,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79.8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分析

1.事发前醇解工段C号碱甲醇槽和D号碱甲醇槽内存有碱甲醇溶液(碱甲醇为混合物,其中甲醇具有强挥发性,闪点约12℃,爆炸下限6%,爆炸上限36.5%),当日最高温度31℃,甲醇挥发致使罐内存在大量甲醇气体,为燃爆事故提供了可燃物条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C号碱甲醇槽进行物理配比和倒罐,致使槽内产生大量气相空间,为燃爆事故发生提供了助燃物条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3.事发时C号碱甲醇槽北侧管廊桥架上进行电焊作业,作业管道与联通碱甲醇槽的尾气管道交叉贴临,电焊作业导电或导热引燃尾气管道内甲醇气体,为燃爆事故发生提供了着火源条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经现场勘察和分析,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在与碱甲醇槽尾气管道交叉贴临的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因导电或导热引燃尾气管道内甲醇气体,从而导致碱甲醇槽燃爆。

间接原因分析

1.设备设施老化,安全附件不健全。C号碱甲醇槽及D号碱甲醇槽顶部接入同一尾气管道,接入口未设置管道阻火器和呼吸阀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2.19要求,无法阻止发生异常工况时,危险因素从管道内反回至罐内;尾气管道与焊接管道接触位置存在油漆脱落,且均未接地连接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9.3.3要求,无法及时释放静电;碱甲醇槽设计安装未采用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不符合《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4.2.5要求,同时该储罐未设置事故泄压设备,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2.19要求,无法及时释放罐内燃爆产生的能量。

2.管线布置不规范,设施设计不严格。碱甲醇净化槽尾气管线、仪表管线交叉贴临,未考虑安全距离,不符合《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T3012-2011)3.3.1要求;流量计安装位置未经正规设计,未对实际安装位置周边安全因素进行现场核实。

3.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停产检修未落实停车管理制度,物料管理仅由工段内部自主安排,车间及公司级失察失管,停产安全条件确认表走流程走形式,检查人员、工段长、车间主任均未逐项核实内容便签字,造成碱甲醇物料残余仅有工段知晓其余各部门均未发现。

4.现场风险辨识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碱甲醇槽附近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对动火时可能引发碱甲醇槽发生事故隐患进行辨识,未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未及时发现尾气管道与焊接管道交叉贴临位置油漆脱落、无静电接地。

5.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制度及操作规程未落实。企业停产检修期间碱甲醇槽内物料有剩余,醇解工段内工段长及操作人员在知晓的情况下,既未向车间主任汇报,也未向巡检的安环部门汇报,更没有向实施动火作业的部门和人员告知,思想上麻痹大意,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学而不知,安全意识严重缺乏,主体责任严重缺失。

好了,这期分享就到这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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