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周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关于清理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林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大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公租房、廉租房)政策的知晓率。根据《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2007〕32号)、《拉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等有关规定,现开展林周县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清理工作,并将有关申请和退出条件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条件
《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对象条件的通知》(藏建住保〔2012〕105号)规定:凡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收入条件。廉租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2012年城镇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月,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注:2024年度,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月)。
(二)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三)户口条件。应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1年以上。(《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条件的通知》(藏建住保〔2018〕72号))
(四)家庭成员关系条件。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3人,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庭或者孤、老、病、残、烈属、丧失劳动能力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优先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一户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清退。
(一)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政策的。
(二)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政策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有集资建房、购买公有住房、享受组织解决住房及经组织批准自建私房等情形的,将此类政策性住房转移到他人名下的,仍视为有私有住房)。
(三)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转租、转借、转让的。(保障对象本人未居住,实际居住人与保障对象无家庭抚养关系的,视为转租转借转让)。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内居住的,视为长期闲置。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保障性住房(廉租房)房屋租金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
(六)利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违反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租赁合同的。
(八)其他违规占用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
三、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收入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自治区人社厅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暨低于4299元/月。
2.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在当地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户口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明,并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4.申请时未享受当地除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外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公租房退租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周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赁的公租房,并在5年时间内不得申请各类林周县保障性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
2.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3.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结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
5.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租金或物业费;
6.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8.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房屋的;
9.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五、举报电话
0891-6129038
林周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日
审核丨孙芮茸
编辑丨周剀妮
来源丨林周之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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