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藏承担检测业务备案流程的公告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建市管〔2024〕88号)规定,现将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藏承担检测业务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流程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和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的通知》(建办质〔2024〕34号)等规定,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并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可查询。
(二)检测机构可选择资质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专项资质进行备案,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流程详见附件。
(三)检测机构在提交备案申请前,应将检测仪器设备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化服务与监管平台”检测监管信息化系统进行设备信息登记,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共享至“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四)检测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选择备案检测场所、填报备案检测资质范围、按照检测参数同步“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化服务与监管平台”设备信息、录入技术人员信息、上传备案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等资料。
(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检测机构备案申请后,通过平台通知备案检测场所所在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现场核查、审核备案申请资料、发放备案登记证明。
二、有关要求
(一)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建市管〔2024〕88号)等规定。
(二)在备案检测场所承揽检测业务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备案的报告批准人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在备案检测场所从业。检测机构在我区跨地(市)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应符合《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建市管〔2024〕8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三)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检测机构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发放备案登记证明,不满足相关备案要求的应进行一次性告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备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测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参照《关于严肃依法惩治建筑业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告》进行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藏承担检测业务备案流程流程图
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藏承担检测业务备案流程流程图
终审丨孙芮茸
初审丨黄慧英
编辑丨格桑央珍
来源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