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九九重阳,久久守护!

文摘   2024-10-11 16:58   天津  


重阳温情 爱满夕阳

金秋黄花香,佳节又重阳。重阳节也称“敬老节”,作为我国传统节日之一,是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弘扬家庭和睦和传统文化的重要时刻。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庄严承诺,那么,你知道老年人应当享有哪些法定权利?检察机关又将如何守护老年人的晚年幸福呢?跟随检察官一起来学习吧!




01.
01.老有所依





赡养和扶养老年人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指定一个自己信得过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和行使权利等。一旦出现失能的情况,通过监护协议即可直接确定监护人,提前消除了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可以及时维护失能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来实现意定监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二十三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01.
02.老有所伴






未婚、离婚、丧偶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赡养人亦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01.
03.检护“夕阳红”





聚焦“一老一小”,守护朝夕美好,老年人晚年幸福牵动千家万户,关乎民生福祉。然而,近年来,涉老犯罪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瞄准了老年人的“钱袋子”,抓住老年人防范意识弱的特点,以所谓养老项目、养老服务、理财产品等为噱头,对其实施诈骗。与此同时,时代发展背景下老年人面临的出行安全、食品安全、数字鸿沟、个人信息保护等非传统社会风险的增加,也需要社会各界引起关注。对此,检察机关应当持续聚焦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相关民生问题,通过创新检察履职模式,以检察“力度”不断守护民生“温度”。近一段时期以来,三分院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抓手,高质效抓好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通过普法宣传、督促养老机构规范运营、跟进安全方案措施落实、提出预防养老机构内部犯罪建议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机构及行业的监管,以法治之力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守护老年人“颐养港湾”贡献了检察力量。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  源丨办公室

   审  核丨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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