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瞒报煤矿事故,依法从严追责!

政务   2025-02-08 09:29   甘肃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4日,某煤矿因未经批准擅自作业、违规排放瓦斯、蓄意隐瞒作业地点、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原因发生一起较大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煤矿及其上级公司隐瞒不报,经媒体反映后被当地政府查证属实。依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煤矿、煤矿矿长张某某及其上级单位负责人李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煤矿罚款200万元;该煤矿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该煤矿罚款500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决定对该煤矿合并罚款7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对该煤矿矿长张某某及其上级单位负责人李某某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对该煤矿矿长张某某及其上级单位负责人李某某处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决定分别对该煤矿矿长张某某及其上级单位负责人李某某合并处其上一年年收入160%的罚款。

专家评析





依据原《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2024年3月1日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发生较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煤矿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为较大事故,且该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事故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煤矿在发生事故后瞒报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煤矿矿长张某某及其上级单位负责人李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瞒报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张某某和李某某事故罚款和瞒报事故罚款,并作出合并处罚决定。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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