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仓储企业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备案,被责令改正、警告|普法宣传

政务   2024-11-03 20:51   广东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执法人员在连州市某粮食仓储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22年6月完成了成品粮大米低温仓及食用植物油仓改造项目,有效仓容增加,但是该企业没有在有效仓容规模变更的15日内向粮食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因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登记,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令该企业改正并给予警告。该企业立即按照要求填写《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申请表》并报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完成整改。


【案例涉及的系列法律法规】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仓容规模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广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以下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有效仓(罐)容规模变更的;

(三)经营范围、仓储业务类型变更的;

(四)经营地址变更的;

(五)原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变更备案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邮件、窗口等方式提交变更备案申请。


(二)对不属于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的,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告知其不受理及理由。对属于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的,如果申请表信息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信息;如果申请表信息齐全,应自接到变更备案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其变更备案并出具变更备案凭证。



来源: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编辑:林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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