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农村道路、设施农业使用草原等手续办理事宜的函

文摘   2024-11-02 16:34   福建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农村道路、设施农业使用草原等手续办理事宜的函

办草字202352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

      你局关于非转建项目草原征占用手续事宜的函(青林草函办草字2023172号)收悉。根据《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和水库淹没区使用草原。依据《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二、关于设施农业使用草原。除《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实质性压占草原、硬化地面的规模化养殖项目等其他设施农业不得作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依据《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三、关于临时使用草原。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使用草原期限届满后可延期1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年。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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