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农村道路、设施农业使用草原等手续办理事宜的函
办草字〔2023〕52号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
你局关于非转建项目草原征占用手续事宜的函(青林草函办草字〔2023〕172号)收悉。根据《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和水库淹没区使用草原。依据《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二、关于设施农业使用草原。除《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实质性压占草原、硬化地面的规模化养殖项目等其他设施农业不得作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依据《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使用草原审核手续。
三、关于临时使用草原。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使用草原期限届满后可延期1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年。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