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明确森林防火期
全县2024-2025年度森林防火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其中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和草原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
划定森林防火管控区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200米内的范围为森林防火管控区域。各乡(镇)可结合辖区内森林火灾发生特点、危险程度和高火险天气等情况,结合实际,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设立标识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或者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森林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切实筑牢用火审批、入山检查、日常巡护、联防联控“四条防线”。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焚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相关规定。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实战演练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草部门提交用火申请并作出安全用火书面承诺,经审查批准后,按照“四定一灭”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做到火灭人走、安全可控。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州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等出入口设立固定检查站,在高火险时段应当根据辖区内火险隐患实际情况增设临时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严格规范检查站工作人员管理,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暂存火源并做好防火宣传,落实防火措施。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摩托车等各类车辆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煨桑、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违规的,一律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如领导干部在场未制止违规行为或制止不力的,一律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如违规行为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对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排查整治火灾风险隐患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城市面山、“五周五缘”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对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仓库、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公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助)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等管理,加强看守、定期巡护和安全检查,排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风险隐患。
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依托“微网实格”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制度,加强森林火险会商研判,科学开展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理,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涉林景区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做到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森林防灭火投入。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接收核查反馈热点信息。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强化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定期检查修护,保持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熟悉辖区内山情、路情、林情、水情、社情。一旦出现火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强化宣传教育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认真组织防火宣传月、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火责任制,结合草(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县级包干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落细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严格落实各级包干责任,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毗邻地区、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迅速报告火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12119。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严禁迟报、瞒报、漏报。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反馈省、州、县督导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问题隐患,要向各乡(镇)、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法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