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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让法官犯难、令孩子受伤害的离婚案件,在麻城市人民法院木子店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方的离婚诉请被驳回,夫妻二人被要求“依法带娃”。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结婚后育有一子,孩子李小某现不到8周岁,身患多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
张某女自述,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很好,自2019年与李某男发生争吵后,李小某一直由李某男父母照顾,自己由于要外出打工,对孩子的关心关爱较少。
李某男表示,李小某身患多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经常需要做康复治疗,孩子的爷爷奶奶身体不好,没办法继续照顾孩子,而自己不得不外出务工挣钱养家,导致陪伴孩子的时间较少。
了解双方纠纷起因经过后,法官经过多次电话沟通,确认张某女与李某男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双方唯一的分歧是李小某的抚养问题。
“法院不可能搁置抚养问题,哪怕你们双方都同意离婚也不行。”“不要只考虑自己,你们离婚受伤害最大的不是你们,而是孩子。”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多次从法理、人情出发,劝导双方不要让孩子成为夫妻矛盾的牺牲品,引导双方当事人关心爱护孩子,承担父母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同时,法官对双方以客观事实为借口相互推诿拒绝抚养孩子的做法予以批评教育。然而,双方依旧表示,不愿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家事审判理念,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李小某的情况特殊,法庭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义务履行人张某女与李某男定期陪伴、照看被监护人李小某,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多关心被监护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亲情关爱。
《家庭教育令》自作出之日起至一年内有效。该家庭教育令失效前,义务履行人及密切接触被监护人的人员及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法官指出,离婚自由不能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起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意直接抚养孩子,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不符合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应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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