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敬波介绍,新出台的学前教育第四十四条明确了两类从业禁止情形:
一类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的;
另一类是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
此外,第八十条还针对幼儿园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儿童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要求幼儿园或者有关部门要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幼儿园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幼儿园教职工有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结合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所在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有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情形的,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教育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上,颁布学前教育法,标志着学前教育进入“有专门法可依”的新阶段,为广大适龄幼儿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夯实教育强国建设基点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田祖荫表示,围绕“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监管体系”主要抓好四方面的落实工作:健全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严格源头监管,推动各地严格把握幼儿园设立条件,加强幼儿园办学资质审核,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经教育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进行相应法人登记。加强过程监管,牢牢把握法律在幼儿园卫生保健、安全防控、师德师风、收费行为、财务管理等方面划出的红线底线,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筑牢规范办学保障网,让家长放心。强化责任追究,准确把握学前教育法规定的违法责任情形,对违法违规办学的,教职工存师德师风问题、侵害幼儿权益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免责声明||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主要目的在于分享信息,版权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回复留言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之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