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天数有新变化?能攒到明年再休吗?

文摘   2024-12-30 18:06   上海  
01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休年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

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换工作了,年休假天数怎么算?



职工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与累计工作时间直接相关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02

职工年休假应当由谁安排?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规定:带薪休假是职工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有些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的情况下,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主动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而有些企业则采取由劳动者提出年休假申请、企业批准的办法来安排职工年休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遇到多名职工同时请假,或者某个岗位员工休长假就无法正常运转,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企业可以不批准员工此次的年假申请,另外安排休假时间。


未休的年假如何补偿?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安排员工休假,但员工因为自身原因不休年假,视为自动放弃,不能获得三倍工资补偿,只有常规工资。



能不能把两年甚至三年

的年假攒一起休?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一般只能跨一年。


哪些职工不享受

当年的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哪些假期不计入

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03
人社部关于增加年休假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98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8号

您提出的关于按职工工龄计增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广大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已多次对休息休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目前,职工可以享受的假期种类较多,每年可依法享受包括11天法定节假日和最长15天的带薪年休假,加上每周2天休息日,职工每年固定休息休假时间有120—130天,约占全年时间1/3,能够较好满足职工探亲访友、消费休闲需要。

一、关于增加带薪年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以及相关待遇是法定的最低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等因素,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做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规定,如按您提到的累计工作时间每满两年增加1天年休假、职工享受年休假天数上限可为20天等。

我国现行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标准是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职工休息休假需要等因素制定的,较好地实现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休息权与就业权之间的平衡,同时,符合世界各国惯例并顺应了全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标准的发展趋势。下一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断增强,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加强对提高带薪年休假标准的可行性研究,适时修订完善《条例》,促进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与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前提下更好满足人民需要。

二、关于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实施后,原人事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继颁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了具体规定。近年来,我部积极指导各地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各地普遍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一些地方将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在国家出台的法规规章基础上,大部分地区和部门出台了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增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操作性。同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连续多年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列入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检查内容,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

总的来看,近年来带薪年休假贯彻落实情况已有改善。近三年我部开展的60个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数据显示,所在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含可放寒暑假的单位)且具备休假条件(工作满1年)的职工中,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数比例已经达到60%左右。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其理念宣传不够,尚未形成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社会共识;企业职工休假带来岗位人员空缺以及用工成本增加,影响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主动性;一些职工怕影响就业岗位、工资收入、职级晋升等不敢提、不愿休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力度,推动带薪休假成为社会共识;与有关部门一起加强指导监督,督促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和安排;进一步指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制定合理的带薪年休假办法,统筹安排职工休假;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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