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管理,具体包括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绿电园区项目、其他项目等。
鼓励“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同场”等发展模式;鼓励农光互补、草光互补等与其他产业融合开发;鼓励结合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及采煤沉陷区,实现土地综合利用和节约集约。
按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地级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大基地、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自治区重大项目等新能源项目优先安排在3万亩以上集中连片区域,保障性并网、源网荷储一体化、全额自发自用离网等项目,按照3000亩以下、3万亩以下顺序安排项目用地。新能源项目用地应逐地块、连片集约开发,避免零星用地、分散用地。
新能源项目列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备案(核准)程序,并在6个月内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