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申请执行人临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红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清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
王红芹,女,1975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郑厂村13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750214****。
二、执行依据: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4)鲁158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35000元人民币。
四、悬赏金额:悬赏公告发布后,凡举报被执行人王红芹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635-2415178。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悬赏执行通告
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现本院依法公布下列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悬赏征集其财产线索及本人下落。
被执行人:刘文先
公民身份号码:37082219730819****
家庭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小孟镇北门村
未履行金额:3127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文先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30%作为奖励。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文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邹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文先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3127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至今未主动履行。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43-4262681(贾法官)
邹平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编:张帆
编辑: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