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唐山启新立交桥下真实一幕!

民生   2024-11-20 17:34   河北  

占道经营是城市管理顽疾之一

不仅影响市容市貌

给大家的出行造成很大的不便

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近日,唐山一市民求助

启新立交桥下商贩占道经营严重

导致长期堵车

网友求助:启新立交桥,桥下因为商贩占道经营,每天的晚高峰长期堵车,希望管理部门能帮老百姓解决问题。




商贩横行霸“道”现象屡见不鲜

占道者很多时候觉得无所谓
有的甚至理所当然



那么占道经营行为

究竟违反了哪条哪款法律法规?

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0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

唐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等经营行为;

(六)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要对“占道经营”行为

如此严加治理?

阻碍行人车辆通行


01

在城市道路中,尤其是在早晚高峰时期,这种占用会使原本就有限的机动车道、人行道通行空间变得更加狭窄,导致交通拥堵。



增加事故风险


02

行人被迫走到机动车道或者在摆满摊位的狭窄通道中穿行,增加了行人与车辆碰撞的几率。

消防和急救通道受阻


03

在紧急情况下,如火灾或者需要救护车、消防车快速通过时,占道经营的摊位可能会堵塞消防通道和急救通道,延误救援时间,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环境卫生差


04

占道经营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如食品包装、果皮、一次性餐具等。


希望商户们能够规范经营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减少和杜绝占道经营行为

来源:问政河北




唐网
唐山网 - 热点、生活、实用 微博@唐山网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