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经营是城市管理顽疾之一
不仅影响市容市貌
给大家的出行造成很大的不便
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近日,唐山一市民求助
启新立交桥下商贩占道经营严重
网友求助:启新立交桥,桥下因为商贩占道经营,每天的晚高峰长期堵车,希望管理部门能帮老百姓解决问题。
商贩横行霸“道”现象屡见不鲜
那么占道经营行为
究竟违反了哪条哪款法律法规?
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0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
唐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等经营行为;
(六)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要对“占道经营”行为
如此严加治理?
阻碍行人车辆通行
01
增加事故风险
02
消防和急救通道受阻
03
环境卫生差
04
来源:问政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