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传教,请坚决说不!
哪些情况是在向你传教呢?
1.在路上被拦下询问你是否有困惑,是否对某些宗教感兴趣。
2.打着各类宣传的幌子,对你的宿舍进行“扫荡”。
3.发放传单邀请你参加宗教集会。
4.电话进行宣传,劝你加入宗教。
5.在宗教节日邀请你参加音乐会、歌舞会、舞台剧等活动。
6.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得小礼品来让你加入各种宗教交流群等……
7.在校园角落粘贴带有宗教元素的纸条,并留有联系方式。
当遇到校园传教时该怎样做?
1.在校内,遇到传教人员,请不要留下联系方式并提醒其他同学此人的传教行为,避免受其骚扰。及时拨打校内保卫部门电话或者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由相关部门来处理。
2.在互联网上,遇到不明传教人员时,请不要轻信他们的宣传,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和个人困惑,以免被误导。对于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宗教政策明白卡
《宪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教育法》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联系电话
党委保卫部:
0371-22864110(明伦校区)
0371-23883110(金明校区)
0371-58525110(郑州校区)
党委统战部:152 3788 3667
编辑 | 张珂嘉
——转自河大统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