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因房屋租赁引起的
返还原物纠纷案
“变压器”之“变”
早在十年前,小薛(化名)为出省闯荡,考虑到其位于闹市街道的楼房将长期闲置,便对外发出了房屋租赁的意向。没过多久,省外来琼闯荡的小周(化名)注意到文昌的酒店市场相对供给较少,便和房东小薛一拍即合,租下了案涉楼房用于酒店经营,双方很快订立了租房合同。由于该楼房建设之时仅考虑用于自住,次年租客小周便发现作为“新”酒店却是“旧”设备,难以吸引客源。为进一步提高客单价,便向小薛提出要对楼房进行改造。
2014年,小薛向小周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小周租赁小薛阳光酒店(化名)应负责出资的供电变压器22万元,车库涂料款2.5万元,后庭院地板硬化庭院地板6万,合计共为30万元。乙方停租后无偿归甲方(小薛)使用。”同日,小周向小薛转账30万元。后小薛与小周确认:“阳光酒店租金从2014年7月10日起正式收房租,其他事宜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2023年小周退租,主张供电变压器应归自己所有,并向文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薛返还供电变压器。
“收条”能否确定“主人”?
就变压器的归属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小薛:“尊敬的法官、陪审员,这是我方的证据,他(小周)当时并未没有对收条内容提出异议,足以证明2014年更新的设备已归我所有。”
小周:“我反对!我反对!这张收条是房东的单方表示,当年30万哪有这么好赚,我怎么可能同意直接归房东所有!”
小周主张,供电变压器系自己出资购买的设备,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小薛以《收条》载明“租赁期限届满后变压器与停车库无偿归甲方(小薛)使用”仅系小薛单方说明的意愿,并没有得到自己的认可,凭《收条》载明内容不能证明该供电变压器归小薛所有。
小薛反驳,双方就变压器的归属有明确《收条》约定,小周要求返还没有事实依据。合同签订后,小薛在酒店改造过程中开展了变压器的申请、购买、安装、验收、落户,对车库墙面进行了粉刷、对酒店后庭院进行了地板硬化。变压器购买安装花费了约四五十万元,地皮硬化实际花费30万元。双方就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协商分摊,最后经协商小薛出具《收条》,小周支付30万元。
公定十年之约
租客对房子进行改造或更新,应当同房东商量,仅凭收条确定变压器归属,房东是否有点“霸道”了?
但收条也的的确确交给了小周,如果小周不同意收条内容,为何十年之久未提出异议呢?
对于这些疑问,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小周收到《收条》后,没有对《收条》中载明的内容提出异议,并按《收条》中载明的金额向小薛支付。且小薛与小周在2014年7月25日确认:“阳光酒店租金从2014年7月10日起正式收房租,其他事宜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后续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小周对《收条》载明的内容也没有提出过异议。上述内容足以说明小周是认可小薛在《收条》中载明的内容,即案涉变压器停租后无偿归小薛使用。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周返还变压器的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文昌法院
审校:方艳
编辑:王北
审核:刘艳 张星 邵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