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高额报酬,2024年3月17日至3月21日期间,被告人唐某伙同张某,纠集陈某、卓某、孔某、邱某、徐某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在明知是上游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接收上游资金,帮助电信网络犯罪分子转移违法所得,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七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和其产生的收益还为其提供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七名被告人明知资金来源不法,仍铤而走险,最终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法官再次提醒大众,切忌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也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以免掉进不法分子的陷阱,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来源: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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