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最新消息(2024年12月12日第10版)“理论”版,刊发了“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发布的《切实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在文章的最后一章节“融中外、合国情,以法治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强调了以法治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性,指出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部分,影响全面依法治国和对外开放大局。文章提出需平衡对接国际标准和适应中国国情,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同时从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立足国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近年来,中国在制度型开放方面取得显著进展,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有效促进了外商投资和保护,提升了中国在全球营商环境中的排名。然而,仍存在法律空白和人才短缺等问题,需进一步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加快制定修订相关法律,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扩大外商投资领域,深化自贸区改革,并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于高水平对外开放。以下为该章节的全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以法治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处理好对接国际标准与适应我国国情的关系。要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通过制度规范和促进经贸活动的做法。
1、汉朝时,颁布律令将对外贸易纳入政府管理,并开放关市,鼓励边境民间商贸,促进了丝绸之路的形成;
2、唐朝时,规定海商贸易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来往,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并创设市舶制度,促使对外贸易更加繁荣;
3、宋朝时,颁布《商税则例》改变了各地税收不统一的状况,并采用税负较轻的税收政策,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等等。
我们应当坚定文化自信、制度自信,既积极对接国际标准,也善于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立足我国国情,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制定或修订的外商投资法、对外贸易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以及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等法规,在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利益、打造开放高地、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第96位跃升至第31位。
同时,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薄弱点、空白区,涉外法律服务业供给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法律需求,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缺口较大,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还不匹配。切实用法治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当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打造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时代变化、满足实践需求的涉外法治体系。
具体来说,要加快制定修订仲裁法、海商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事调解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有效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赋予其更大改革自主权,鼓励首创性、集成式探索,将其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
加快培育一批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深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积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商事仲裁高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水平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加快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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