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24年4月29日,根据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移交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陈某霖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由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鞋一事进行核查。经现场清点,当事人涉嫌销售标有假冒“耐克”商标休闲鞋10双,标有假冒“NB”商标鞋15双,标有假冒“阿迪达斯”商标鞋200双,共计225双商标侵权鞋。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鞋合法来源凭证等相关材料,且明知上述鞋子是侵犯“耐克”注册商标、“NB”注册商标及“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4月29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4月当事人为牟利,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农商信用社附近的一个没有门牌房间内,将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周边的陌生人以80元的进价采购了明知是假冒标有耐克牌休闲鞋11双,按85元的价格销售了1双,以75元的进价采购了明知是假冒“NB”商标鞋18双,按85元的价格销售了3双,以75元的进价采购了明知是假冒“阿迪达斯三叶草”商标鞋203双,按85元的价格销售了3双,2024年4月14日21时,当事人被拱辰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移交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按已查清侵权商品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共计19720元。截至被查获止,因当事人没有建账,无法提供经营账目,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7日向陈某霖依法送达了《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莆市监罚告〔2024〕04290009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向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书内容进行核查,当事人家庭生活确存在困难。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经营鞋店从事运动鞋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者委托的情况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婆婆陈某云患尿毒症,其用于肾移植的花费大,且肾移植后仍然被确诊为尿毒症,需持续透析及药物治疗,治疗费用不低,其夫妻对其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还需养育2个子女,家庭生活确存在困难,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标有“耐克”10双,标有“NB”15双及标有“阿迪达斯”200双侵权鞋,并处罚款1486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