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南充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张某亮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美食   2024-12-15 22:30   四川  
张某亮,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大学文化,原南充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受贿罪,2023年10月9日被营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4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南充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建立职业技能试题库,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在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承办本市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组织工作;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资料;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承办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005年12月,南充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增挂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牌子,同时承担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相关职能职责。原南充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张某亮,同时兼任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任,负责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全面工作。

2006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张某亮利用担任南充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评定和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综合管理过程中,先后收受任某生、郑某瑜等十四人所送现金29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亮接受四川某某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任某生、唐军、刘某甲、何某清的请托,为陈某才、谢尔登、唐军、刘某甲、何健等三十多名职工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给予关照,先后收受四名请托人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其中:2009年4月,任某生在张某亮办公室向其送现金8万元,希望对原某甲公司职工陈某才等人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时给予关照。2009年第一季度鉴定前,唐军在任某生陪同下到张某亮办公室,向张某亮送现金3000元,希望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得到关照。2009年第二季度鉴定前,刘某甲在任某生陪同下到张某亮办公室,向张某亮送现金2000元,希望在劳动能力中得到关照。2009下半年,任某生在张某亮办公室向其送现金4万元,希望对嘉腾、某乙公司该批次申报鉴定名单中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时给予关照。几天后,任某生在××房楼下向其送现金1万元,希望对谢尔登在劳动能力鉴定中给予关照。2010年6月,任某生在南充火车站附近向张某亮送现金6万元,希望对嘉腾、某乙公司二季度鉴定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时给予关照。2010年8月份左右,张某亮担心被查处将6万元现金退还给任某生。2013年上半年,任某生代何某清向张某亮送现金5000元,请求张某亮在对何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给予关照。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某甲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单、陈某才等人的鉴定文件及相关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证人任某生、陈某才、刘某甲、何某清、陈某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亮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2.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亮接受原营山某某社局工伤保险股股长朱某泉等人的请托,为宾淑珍、李和平、杨琼华、李爱军在劳动能力鉴定时给予关照,先后收受朱某泉、王某生、周某伦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其中:2006年上半年,朱某泉在张某亮办公室向其送现金2000元,希望在宾淑珍劳动能力鉴定中给予关照。2017年6月份左右,朱某泉在张某亮办公室向其送现金2000元,感谢其在李和平劳动能力鉴定时给予关照。2018年底,朱某泉受王某生委托在南充市政新区附近宴请张某亮,饭后王某生向张某亮送现金3000元,请求其在妻子杨琼华劳动能力鉴定时给予关照。2019年底,朱某泉、周某伦找到张某亮,希望其对李爱军工伤等级评定时给予关照,周某伦在张某亮办公室向其送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鉴定审批表、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工伤等级鉴定结论书等劳动能力鉴定资料、朱某泉任职文件,证人朱某泉、王某生、罗某、周某伦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亮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3.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亮接受嘉陵区供销原党委书记、主任陈燕的请托,为嘉陵区供销社职工杨锡平等八人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陈燕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鉴定审批表、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等劳动能力鉴定资料,证人朱某泉、王某生、罗某、周某伦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亮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4.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亮接受原阆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某昌的请托,为杨某、陈安政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张某昌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鉴定审批表、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等劳动能力鉴定资料、阆中东风粮库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单、户籍信息、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张某昌、侯某明、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亮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5.2009年上半年,张某波在医院鉴定现场送给张某亮现金人民币2000元,希望张某亮对正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刘红梅给予关照。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书证鉴定申请表、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等劳动能力鉴定资料,证人朱某泉、张某波的证言,被告人张某亮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6.2010年3月,被告人张某亮接受四川某某纺织公司职工冯某峰请托,为冯某峰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冯某峰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0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亮担心被查处将1万元现金退还给冯某峰。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书证鉴定申请表、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等劳动能力鉴定资料,证人冯某峰的证言,被告人张某亮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7.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亮接受蓬安县某局党委成员刘舟(化名)的请托,为何某、沈某云等人在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等级评定中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刘舟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其中:2012年底,刘舟在张某亮办公室向其送现金3000元,希望在对沈某云工伤等级评定时给予关照。2015年上半年,刘舟在张某亮办公室向其送现金5000元,希望在对何某劳动能力鉴定中给予关照。2015年下半年,刘舟在南充火车站附近向张某亮送现金5000元,希望在对何平劳动能力鉴定中给予关照。2020年8月份左右,刘舟在南充市政广场向张某亮送现金5000元,希望在对王迎春工伤等级评定时予以关照。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书证鉴定申请表、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工伤鉴定结论书等劳动能力鉴定资料、蓬安县鉴定人员名单、刘舟任职文件,证人刘舟、沈某云、何某、唐某斌、杨某梅、林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亮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8.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某亮接受阆中市东风粮库原党支部书记侯某明请托,为戚某华、赵永旭、苟某丽在劳动能力鉴定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侯某明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其中:2019年上半年,侯某明在南充火车站附近送给张某亮现金人民币1万元,希望在戚某华劳动能力鉴定中给予关照。2021年下半年,侯某明在张某亮办公室向其送现金2000元,希望在赵永旭、苟某丽劳动能力鉴定中给予关照。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书证鉴定申请表、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等劳动能力鉴定资料、阆中市东风粮库鉴定人员名单、阆中市东风粮库企业法人登记,证人侯某明、苟某丽、赵某益、戚某华的证言,被告人张某亮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9.2020年底,被告人张某亮接受原南部县人社局职工杨某斌的请托,为蒲某丽在劳动能力鉴定中提供帮助,收受杨某斌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书证鉴定申请表、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等劳动能力鉴定资料、杨某斌任职文件、公务员登记表,证人杨某斌、蒲某丽的证言,被告人张某亮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10.2020年底,被告人张某亮接受同事杜某斌及其侄媳冯某的请托,为某丙公司职工刘定坤在工伤等级评定时提供帮助。2021年1月,杜某斌向张某亮送现金1万元表示感谢。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书证鉴定申请表、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工伤鉴定结论书等劳动能力鉴定资料、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收条,证人杜某斌、冯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亮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11.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某亮在对某某培训学校(现更名为南充某某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某某技校)、南充市某某学校(以下简称某某职校)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综合管理、指导过程中,先后收受某某技校职工郑某瑜、某某职校校长蒋某所送现金共计1万元。其中:2019年春节、2020年春节,为与张某亮维护关系以及工作中得到关照,郑某瑜两次分别向张某亮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4月,南充人社局组织张某亮等人到某某技校对增设专业进行验收,为让新增专业顺利通过验收,郑某瑜在验收现场向张某亮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初、2021年初,为感谢被告人张某亮对某某职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关照以及能继续得到关照,蒋某两次分别向张某亮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2023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亮被营山县监委办案人员带至市纪检监察教育中心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向营山县纪检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22.2万元。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亮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部分专业内容已删减)根据相关法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2万元依法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
营山县人民法院 蓬安头条 小城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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