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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中心获悉,我市自3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了解,按照新修订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市自3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新乡市市区、辉县市、新乡县、长垣市为每月1890元;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为每月1800元。
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调整为每月1890元。其中,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三类行政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调整为每月1800元。
调整后,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发放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根据相关规定补发的失业保险金,按照补发月份对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发放标准按照申领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剩余领取期限应当予以保留,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所核算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按照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审核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情形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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