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未成年人眼里,驾驶电动车、摩托车是青春和个性的表现。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由张扬的背后,可能是整个家庭的眼泪。
2024年06月24日20时55分,15岁张某某驾驶晋J*91**号二轮摩托车(后乘坐王某、张某),沿交口县迎宾街由北向南逆行时,与相对方向张顺某驾驶的晋ED*13**小型客车碰撞,造成张某某,王某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经调查,张某某(15岁)未满18周岁驾驶摩托上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张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顺某无责任。
吕梁公安交警温馨提示: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年少,精力充沛、活泼好动,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教育义务,未满18周岁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要教育孩子参与道路交通要各行其道,不闯灯不逆行,遵法守规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