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扰民流浪犬 城管部门在行动

政务   2024-08-12 15:16   甘肃  
为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预防和减少流浪犬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及时开展流浪犬抓捕工作,持续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执法队员对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等重点区域开展拉网式巡查,对发现的流浪犬及时利用抓捕网、收容笼等设备,采取诱捕、围捕等多种方式实行捕捉。近日来,已累计捕捉流浪犬5只。

捕捉过程中,执法队员持续向市民群众宣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圈养宠物,文明遛狗,不得随意遗弃,减少弃养宠物犬流向社会,以防对他人造成伤害。

部分市民对流浪犬被抓捕后如何处理表示关注,执法人员对其逐一解答,捕捉到的流浪犬全部送至东山生活垃圾场犬只收容所,进行统一管理。

下一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提升居民文明、规范养犬的行为意识。同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犬类投诉问题,防微杜渐抑制流浪狗隐患,切实维护好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给我们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应加强约束和管理。关爱勿弃养,“宠”爱不掉链,依法养狗、文明养狗是个人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综合体现,也是每个养狗人的责任和义务。为助力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构建人犬和谐、文明整洁的宜居环境,呼吁广大市民争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据此规定,遛狗不拴绳行为将不再是违规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第九十二条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

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集体宿舍饲养犬只;

     (二)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驱使、放纵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五)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六)除因免疫、诊疗等原因之外,不得携带禁养犬进入严格管理区;

     (七)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

     第二十八条  携带犬只在户外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

     (二)携带大中型、烈性犬只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用犬绳牵引犬只,犬绳长度应当控制在一点五米以内;

     (四)即时有效制止犬只狂吠、追咬、伤害他人;

     (五)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防止犬只伤人,同行人员不愿同行时,携带犬只人员应当主动避让;

     (六)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乘坐除出租车、网约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八)为犬只佩戴粪兜或者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陇南市严格管理区大型犬、烈性犬等禁养犬标准和名录》

 一、大型犬标准

 成年犬只肩高(足底至肩部最高处)超过60cm且体长超过80cm(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至尾根处的距离)。

二、烈性犬名录

1.藏獒犬;2.意大利纽波利顿犬;3.巴西菲勒犬;4.法国波尔多犬;5.阿根廷杜高犬;6.英国马士提夫犬;7.拳狮犬;8.杜宾犬;9.卡斯罗犬;10.高加索犬;11.纽芬兰犬;12.德国牧羊犬;13.苏俄牧羊犬;14.猎鹿犬;15.威玛猎犬;16.波音达猎犬;17.弗兰德牧牛犬;18.俄罗斯黑梗犬;19.比利时牧羊犬;20.牛头梗犬;21.斯塔福犬;22.比特犬;23.土佐犬;24.秋田犬;25.狼青犬;26.川东猎犬;27.昆明犬;28.中亚牧羊犬;29.加纳利犬;30.马犬;31.大白熊犬;32.圣伯纳犬;33.大丹犬;34.英国寻血猎犬;35.伯恩山犬;36.阿富汗猎犬;37.斑点犬;38.灵缇犬;39.罗威纳犬;40.苏格兰牧羊犬;41.中国细犬(供稿:苏斌)

监制:吴兆栋

责编:王彦军

编辑:马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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