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实施首日,支队本级及各地消防救援大队执法监督员深入辖区单位针对《条例》规定条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此次执法活动开展前,支队组织全体消防执法监督员开展了集体学习,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要准确运用法律法规,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有效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切实做到执法为民。此次首日执法活动,累计检查单位44家次,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50余处,下发处罚决定书29份,结合法律法规宣传、消防知识科普于执法活动过程中,在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消防执法服务效能,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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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日7点,江苏无锡江阴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到某小区开展集中检查时发现,该小区业主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门厅内,其行为违反了《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消防监督员根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个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日9时,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到辖区高层住宅小区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小区57单元一层门厅内有业主停放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鉴于该业主积极主动配合整改,消防监督员根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及《无锡市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给予该业主(电动自行车车主)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日10时,无锡市惠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一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沈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出口处,影响人员疏散通行,该行为违反了《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消防监督员根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员工沈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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