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民生   2025-01-02 17:35   山东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控制噪声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城市建成区的变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莘县主城区及周边禁燃区范围。南平街以北、西华路以东、耕莘街以南、莘县阳谷边界以西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本县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五、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六、对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视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七、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
八、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28日发布的《莘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莘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莘县主城区及周边禁放区域

南平街以北、西华路以东、耕莘街以南、莘县阳谷边界以西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一、为了安全和环保,请您尽可能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应做到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二、请在指定地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产品包装箱上应粘贴《普通烟花爆竹标识码》,不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三、请不要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和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高铁站、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林场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燃放前应看清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注的注意事项,按照燃放说明小心操作。
五、点燃烟花爆竹后,燃放者应迅速移至安全位置。发生异常情况时,不要马上靠近烟花爆竹,至少要等15分钟后再去处理。
六、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不要醉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七、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扫场地,发现余火应及时进行泼水灭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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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莘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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