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交通运输局不予、从轻、减轻处罚事项

政务   2024-12-05 09:40   内蒙古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1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等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东乌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首次违法、不存在妨碍执行公务行为,按要求规范装载等,损坏污染轻微且及时清除修复的

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

2

擅自在公路用地设非公路标志

东乌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首次违法,无妨碍执行公务行为,按要求及时清理拆除且未造成损害等后果的

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

3

利用公路桥梁等堆放物品等

东乌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首次违法,无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能立即清除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

4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

东乌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

5

道路运输经营者(普通货物)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

东乌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初次违法且超过年审期限15日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及当事人配合调查、改正态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法》等相关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及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宝程度等因素,对符合条件者减轻处罚。

审核:包淑梅

文稿:旦巴




东乌旗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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