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
1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等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 东乌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首次违法、不存在妨碍执行公务行为,按要求规范装载等,损坏污染轻微且及时清除修复的 | 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 |
2 | 擅自在公路用地设非公路标志 | 东乌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首次违法,无妨碍执行公务行为,按要求及时清理拆除且未造成损害等后果的 | 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 |
3 | 利用公路桥梁等堆放物品等 | 东乌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首次违法,无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能立即清除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 |
4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 | 东乌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 |
5 | 道路运输经营者(普通货物)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 | 东乌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初次违法且超过年审期限15日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及当事人配合调查、改正态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法》等相关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及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宝程度等因素,对符合条件者减轻处罚。
审核:包淑梅
文稿:旦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