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

政务   2024-11-07 15:43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

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

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领域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发展的资金来源为,国家“十四五”期间对我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部分(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购置、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等;支持信息化管理,包括:新能源巡游车购置和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奖补资金线上申报审核(以下简称“线上申报审核”)、新能源巡游车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行监测(以下简称“运行监测”);以及加强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绩效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十四五”期间我区重点推广地区发展新能源巡游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及重点推广地区相关奖补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由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上报年度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车发展计划(以下简称“发展计划”),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发展计划报送时间、年度目标和完成能力等情况,确定年度重点推广地区,会同财政厅对年度重点推广地区的新能源巡游车车辆购置,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

第四条 购置新能源巡游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补贴,超出本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额度的部分,列入次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进行补贴。

奖补资金本着“先报先得”原则,“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专项用于支持我区巡游车电动化的五年资金总量全部支出完毕后,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不再对购置新能源巡游车,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进行补贴。

第五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鼓励盟市、旗县(区)制订和完善扶持新能源巡游车推广应用政策。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新能源巡游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统计、核实和报送等工作。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补资金拨付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奖补资金分配、公示等工作,及时拨付和发放奖补资金。

第二章 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新能源巡游车车辆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技术条件

新能源车辆为纯电动汽车,车辆为出厂新车,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规定,电磁辐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漏电保护、碰撞自动断电装置,综合工况续航里程≥400公里、轴距≥2700毫米、功率≥100千瓦、快充时间≤1小时(0%-80%),电池容量≥49千瓦时。车辆营运前,集成安装集计价器数据实时传输、录音录像、行驶记录、应急报警等功能于一体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

(二)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车辆购置补贴分两种方式:

1.在推广应用周期内,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插)电式新能源巡游车,或充换电兼容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整车包含电池),实际以充电模式投入运营服务的,按照每台车(即对应一个经营权指标)4万元的标准,给予实际出资购车方(公车公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下同)一次性补贴。

2.在推广应用周期内,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换电兼容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整车包含电池或“车电分离”),实际以换电模式投入运营服务的,按照每台车(即对应一个经营权指标)4.5万元的标准,给予实际出资购车方一次性补贴。

在推广应用周期内,以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计算,燃油(气)巡游车提前12个月以上更新为新能源巡游车的,每台车再奖励5000元。

公车公营企业是指企业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并出资购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属企业。一个经营权指标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需重新购车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十四五”期间,地方关于新能源巡游车的购置补贴政策出台时间早于2022年8月25日的(原《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内交发﹝2022﹞618号的印发日期),且地方政策关于车辆的购置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对购买新能源巡游车的实际购车方(车辆技术条件符合地方政策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补齐补贴差价。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之前,地方未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新能源巡游车的,按照本《细则》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将补贴资金发给实际购车方。

本《细则》印发后,未确定为重点推广地区的地方另行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依据地方政策执行,地方的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自治区不予补齐补贴差价。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

1.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按插(充)电式新能源巡游车、桩比2:1的比例和单个充电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标准建设,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建成,正常营运的充电桩总功率不少于2400千瓦,日服务巡游车的车次能力不少于充电桩数的2倍(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最低不少于80车次/日。

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有独立运行的APP,司机可通过APP查询附近换电站及运营状态;单个换电站总功率不低于400千瓦,换电站所有电池与当地新能源巡游车匹配;换电站电池充满后安装在车辆上,在15摄氏度以上的条件下,实际可行驶里程与显示可行驶里程比例不低于70%,或电池实际充满的电量与理论充满值比例不低于70%;与当地所有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换电站支持服务的车型),签订换电协议;安装能够动态识别等候排队车辆数的监控系统,能够对换电站、换电车辆数、电池进行动态监管,具备换电过程中主动识别危险信息并自动暂停换电动作,具备电池发生热失控时主动监控识别、紧急处置功能,确保换电站安全;公开出租汽车换电收费价格,以油气双燃料车型为主的地区,当地换电价格按公里或电量计算,不高于使用天然气的成本;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的经营成本在一定范围内发生波动的情况下,保持换电价格相对稳定。

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在满足为新能源巡游车换电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他车辆提供换电服务。

3.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换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自治区、盟市相关标准。

4.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符合自治区相关要求。

5.充换电站必须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至少保证8年正常连续使用。

6.建立完善的充换电站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可靠。

7.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应对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放共享,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三)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

1.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建设补贴。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一个充电站(即一个充电桩群)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建设补贴。以实际运行功率计算,按照800元/千瓦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每个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3.交通运输厅结合“运行监测”平台,每年对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进行考核,交通运输厅每年按考核结果给予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考核结果分优、良和及格,补贴标准分别为0.4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和0.2元/千瓦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无补贴,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如考核标准调整则由交通运输厅另行发文。

4.确定为重点推广的地区,已建成的但不符合本《细则》技术条件的充换电站,鼓励其进行改造,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应标准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

第十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需通过“线上申报审核”平台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奖补资金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新能源巡游车的运营等数据要统一接入我区“运行监测”平台,并保证数据传输质量。换电站建成运营1个月内,建设运营单位要向“运行监测”平台申请完成数据对接传输,逾期未申请或数据对接不符导致超期的,不得申请当年建设和运营补贴。未接入“运行监测”平台的不予认定为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不得申请相关补贴。

第十一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3号),列为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的城市,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在原有补贴基础上分别增加5000元/辆、200元/千瓦。

第十二条对一次性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300辆(含),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换电示范项目,除其他奖补外,再一次性给予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运营企业200万元。换电示范项目满足以下要求:

1.以车辆行驶证日期为准,18个月内投放不低于300辆(含)新能源巡游车,投放的所有车辆统一车型品牌并满足《细则》要求的车辆技术条件。鼓励车辆使用抗低温电池等设备。

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由运营企业全资建设、控股,每100辆车至少配套一座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每个换电站电池不低于20块并由运营企业购买持有。

3.投放的所有车辆与换电站签订换电协议或合同,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整体正式运营时间不少于3个月。

4.有完善的应对措施,确保车辆和换电站在低温等异常气候下能够正常运营;换电站无严重的服务质量、群体投诉、舆情等问题。至少在两个一二线城市有成熟的发展模式。

5.符合管理部门其他要求。

满足要求的由换电站运营企业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申报书(见附件6),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并进行公示。换电示范项目采取“先报先得”,全区换电示范项目数量不超过12个。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申报服务”软件提交材料,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奖补资金提供以下材料:

(一)车辆购置补贴

除附件1、4外均为复印件:

1.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实际购车方为公车公营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实际购车方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

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辆运输证、完税证明、续航证明、安装智能车载设备相关证明。

4.电池容量的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

5.车辆实际以换电运营的,提供与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签订的换电协议或合同。

6.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

(二)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提供以下材料(除附件2、3、4外均为复印件):

1.XX年度XX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银行开户许可证(含开户名称及账号)。

3.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验收合格的证明。

4.申报单位与场地方签订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

5.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充换电设施装机容量证明材料,换电站所有电池与当地新能源巡游车车型匹配的证明材料。

6.与当地所有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车型与换电站电池匹配),签订换电协议的证明。接入自治区“运行监测”平台证明。

7.具有明确验收结论的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单位盖章)。

8.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面向出租汽车的收费价格说明,并确保充换电价格保持稳定的承诺书。

9.申报充换电设施的采购、安装协议及相关财务凭证(设备购买合同、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及实施情况、巡查制度及实施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应急值守制度及实施情况、安全培训制度及实施情况等)。

11.申报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

12.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

(三)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按年度考核结果发放运营补贴资金,除报送建设补贴申报材料外,另提交以下材料:

1.电费凭证。

2.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年度考核结果(考核标准见附件5)。

第十四条 申报的奖补资金项目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项目属于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

(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奖补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退回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在获得建设补贴前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按以下标准退回补贴资金(按获得补贴资金的时间先后):

第1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

第2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70%补贴资金。

第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40%补贴资金。

未退回补贴资金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

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未达到日均服务巡游车车次标准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退还建设补贴并取消当年度运营补贴资格。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正常运行总功率,在考核周期内(自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正式运营日期至年底为一个考核周期)累计超过四分之一的天数少于获得建设补贴功率数总额的,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核查,如发现虚报功率等行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处理。

因车辆质量、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由汽车生产厂家、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并限期解决。因解决不到位导致从业群体反映强烈或引发行业不稳定事件,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退回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厅根据重点推广地区发展计划,将分配方案提交财政厅,由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十八条 各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后,应当及时通报和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奖补资金分配和发放。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奖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制度,及时将奖补对象、标准和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并根据奖补资金发放情况,将最终确定的资金发放明细表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因清算返还、督查追回的补助资金,自治区将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对未按时拨付奖补资金或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地区将进行全区通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各盟市补助资金申报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对各盟市补助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上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盟市,交通运输厅将进行专项督查。

按照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一经查实追回奖补资金并永久取消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对虚报瞒报奖补资金申报数据、扩大奖补资金发放范围、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应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将奖补资金及时拨付申请对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未按发展计划完成当年度任务指标的,下一年度减少计划额度或不予认定为重点推广地区。

第二十四条 各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确保新能源巡游车运行期间,卫星定位、车辆运营、视频音频等数据能够得到实时采集和动态监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内交发﹝2023﹞607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东乌旗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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