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金秋亮剑”专项执行行动,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参与执行工作,严厉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推进执行案件“终本清仓”,现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发布如下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2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817920021261。
被执行人:孙陆权,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西环街西山园1086号。
身份证号码:
210219197010031217。
被执行人:李庭,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392号3-5-2。
身份证号码:
210281197705215547。
被执行人:邵伟,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阳春路4号1-8-3。身份证号码:210219197702271237。
被执行人:张云翔,男, 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金新路38号2-5-2。
身份证号码:
37010319700907551X。
二、执行依据
(2023)辽0281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4800000元及利息等。
四、悬赏举报人员确定方式及悬赏金额
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额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百分之二十比例奖励举报人。
五、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0411-85556519,汪法官。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付晓林,男,1994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岭上街30号楼1单元103室,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9405064116。
二、执行依据
(2022)辽0281民初8107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212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迟延利息。
四、悬赏举报人员确定方式及悬赏金额
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额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百分之五比例奖励举报人。
五、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0411-85556530,毛法官。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明,男,1977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阎店乡大东村大道东屯196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7704199119。
二、执行依据
(2023)辽02民终694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121145元。
四、悬赏金额
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百分之三十比例奖励举报人。
五、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0411-85556530,毛法官。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胡双义,男性,1973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工联街三段李屯甲园318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7302163051。
二、执行依据
(2023)辽028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500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迟延利息。
四、悬赏金额
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百分之五比例奖励举报人。
五、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0411-85556915,高法官。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贺翔,男,1990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谢屯镇谢屯村贺屯14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9006061517。
二、执行依据
(2022)辽0281民初7215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468007.8元及逾期付款迟延利息。
四、悬赏金额
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百分之五比例奖励举报人。
五、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0411-85556792,安法官。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德义,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岳山村东地屯28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8601263012。
二、执行依据
(2022)辽0281诉前调书200号民事调解书。
三、执行标的
6300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迟延利息。
四、悬赏金额
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百分之八比例奖励举报人。
五、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0411-85556742,荆法官。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姜丕成,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区星台镇董岚村小姜屯4-31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22198109098414。
二、执行依据
(2020)辽02民终6492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4260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迟延利息。
四、悬赏金额
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百分之五比例奖励举报人。
五、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0411-85556742,荆法官。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林娜,1982年1月24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水果街文圣甲园673号,
公民身份号码:
210281198201240823。
二、执行依据
(2021)辽028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18929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迟延利息。
四、悬赏金额
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百分之十比例奖励举报人。
五、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0411-85556742,荆法官。
上述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悬赏公告期间为本院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有关人员在上述悬赏公告期间内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悬赏金于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款或办理完财产抵顶手续后3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其兑付。
悬赏举报人员确定方式
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额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密。
本公告即为责令交出财产通知,请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后,向本院自觉交出财产,或向本院说明不能交出财产的原因,拒不交出财产又不说明原因的,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