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赵某程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3年5月到6月期间,通过放置捕蛇笼在婺源县山场诱捕野生蛇类共计400余千克,分两次出售给他人,共计获利6.5万元。经认定,赵某程猎捕的野生蛇类为王锦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是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受到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程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赵某程有期徒刑八个月。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意抓捕野生动物会破坏生态平衡,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影响生态平衡,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人民群众应坚决抵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看到非法狩猎行为或出售野生动物行为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进行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