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槐新派出所民警工作时发现,陈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买卖、储存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其微信好友处购买价值2000元的烟花爆竹预备售卖,并非法储存在其无人居住的房屋中。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2024年12月3日,新安县公安局民警在检查出租房屋时,发现某商店的出租屋内存储有加特林、闪光雷等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出租房屋所有人游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24年12月28日晚,在涧西区联盟路小商品市场附近,田某和魏某在路边燃放鞭炮,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2024年12月31日凌晨1时许,李某在未持有售卖、运输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装载400余箱烟花爆竹的货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宜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司机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对货主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2024年12月25日,新安县公安局铁门派出所民警接到线索,村民冯某在微信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并将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老宅仓库中。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冯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25年1月3日,伊川县彭婆镇张某从湖南浏阳等地非法购买各类烟花爆竹共计400余箱,并储存一仓库内,准备在春节期间进行售卖。伊川县公安局接到线索后,在某仓库内将该批烟花爆竹查获,并依法对运输司机曹某行政拘留15日、货主张某行政拘留15日、仓库老板张某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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