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有界限,
公私分明是关键;
聚餐受伤非工作,
法律判定不偏向。
于某系某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2月24日,于某与单位同事们前往深圳出差。2月24日18时左右,于某与同事们结束工作,准备找个饭馆一起吃饭。21时左右,于某等人一行聚餐结束回酒店途中喝多摔倒,造成腿部轻伤,随后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公司告到法院,请求认定为工伤。
经法官综合研判后,认为出差期间因私外出聚餐,导致自己受伤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遂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因工外出”的界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 34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据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完全是个人目的的行为而发生的伤害,如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此,于某因工外出期间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会友个人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 工作原因合理延伸:
• 符合“三工”原则:
• 个人行为主导:
• 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1-10级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于国家统计局2024年最新数据)
1-6级伤残津贴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监制 | 马丽君
审核 | 王 瑛
编辑 | 丁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