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于12月10日作出的“沧环罚决〔2024〕45号”“沧环罚决〔2024〕46号”“沧环罚决〔2024〕47号”“沧环罚决〔202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沧州市晶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较环评及排污许可证增加了燎口机16台、切管机6台。大气办推送线索显示,沧州市晶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其现场检查时部分新增的生产设备正在生产,灯头燃烧有污染物排放,该公司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对沧州市晶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5.0195万元。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