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献县公安局作出的“献公(淮刑)行罚决字〔2024〕1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郭XX在民警传唤时,竟然将民警的左手咬伤,结果受到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文书载明:2024年11月27日10时许,献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李XX(警号:XXXXXX)、孙XX(警号:XXXXXX),在献县XX镇XXX村郭XX家中依法对郭XX进行传唤时,郭XX拒不配合。民警强制传唤郭XX时,他将民警李XX左手咬伤。
12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关规定,献县公安局依法对郭XX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500元。
多说几句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执法履职过程中,人民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即便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㈢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㈣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洞察沧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