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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孩对自身受伤存在主要过错。
案情回顾
7岁的小邰在父母的陪护下去公园游玩。
父母从公园处给小邰购买了游玩项目门票。
小邰在玩攀岩环形滑梯时,未滑到底部直接从中途翻越而下摔倒在地,导致肱骨踝上骨折。
双方因赔偿责任承担产生争议,故小邰父母将公园起诉到法院。
小邰称,公园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儿童游玩的滑梯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危险预防、危险消除等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对小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故要求公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公园则认为,公园不应对小邰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小邰受伤是自己原因造成的。
小邰在滑滑梯时没有滑到滑梯底部,自中途自行翻越滑梯,摔到地面。
并且,事发时,小邰家长没有陪同在旁,公园已经尽到安全告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邰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耍过程中进行危险行为导致自身受伤,监护人未能尽到相应的管护、照看义务,应对小邰所受伤害承担主要的责任。
公园在有偿经营游乐项目时虽张贴安全须知,但未配备巡视管理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公园应对小邰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但对当事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认定,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不应苛责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超出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的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案情和证据,认定公园对小邰所受损害承担30%的责任,小邰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小邰实际损失21万余元,判决公园承担6万余元损失。
案件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
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应当明确知悉活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权限。
有偿经营的场所管理者、收取费用的活动组织者对参与者的安全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应尽到相应的提示、危险预防、危险消除等义务,做到权责统一。
同时,活动参与者应对自身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在进行极限挑战等活动前对项目的危险性进行合理评估,不做危险行为、危险动作,不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
作为家长,应对孩子尽到监管责任,在孩子玩耍时做好陪伴和防护,对孩子参与活动的游戏规则、安全意识进行必要的教育提示,及时劝导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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