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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租汽车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 2024年第35期
长春交通运输执法2024年11月08日 15:45发布
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网约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行为查处力度,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7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案例一:2024年11月7日,吉ADN0503出租汽车驾驶员孙立军辱骂乘客、服务态度恶劣,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孙立军罚款500元;扣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20分。扣除车辆所属企业长春乐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10分;所属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驾驶员孙立军作出带车学习7天的处理,学习期间驾驶员和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案例二:2024年10月1日,吉AF3521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董鹏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董鹏罚款500元;扣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10分。
案例三:2024年10月14日,吉AD5526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赵起超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赵起超罚款300元;扣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10分。
案例四:2024年9月16日,吉ADP957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王全威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王全威罚款300元;扣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10分。
案例五:2024年6月22日,吉AD4811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刘文杰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刘文杰罚款300元;扣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10分。
案例六:2024年7月23日,吉AF6887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刘洋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刘洋罚款300元;扣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10分。
案例七:2024年6月28日,吉A6E87J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孙占全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孙占全罚款300元;扣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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