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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Z 1-2010)
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20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 如所占容积>20m3, 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3/h。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40m3/h。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
1.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应按房间实际体积计算;
空气调节区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下表所规定的数值;
2.舒适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5次/h,但高大空间的换气次数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13)
按下表确定确定气流流型和换气次数。
注:1 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洁净室。
2 应根据室内人员、工艺设备的布置以及物料传输等情况采用上、下限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机房: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5次/h(防护区)
CO2容器间:
水泵房:
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次/h 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医药洁净室内的新鲜空气量,应取下列两项中最大值:
1.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新鲜空气量之和;
散发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医药洁净室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事故排风区域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排风系统的通风构件和设备应满足相应的防腐或防爆要求;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472-2008)
洁净室(区)所需的满足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送风量和气流流型,宜按下表计算。
注:1.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洁净室。
2.室内人员少、热源少时,宜采用下限值。
《硅太阳能电池工厂设计规范》
(GB 50704-2011)
洁净室换气次数按下表确定。
注:1.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洁净室。
2.室内人员少、热源少时,宜采用下限值。
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HGT 20698-2009)
事故排风量应按工艺提供的设计资料通过计算确定:
1.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 ,其风量可由正常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2.对放散有害气体及爆炸危险气体的泵房及压缩机房,除基本通风外,尚应另外设置8次/h换气的事故通风。
对于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安装有风帽或天窗) ,可设置送风式事故通风,送风换气次数亦不得低于12次/h。
《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和《简明通风设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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