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洁净室/净化车间/厂房换气次数要求

企业   2024-09-29 17:3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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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Z 1-2010)

在生产中可能溢出……
a)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20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 如所占容积>20m3, 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3/h。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40m3/h。

封闭式车间人均新风量宜设计为30m3/h~50 m3/h。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房间计算体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应按房间实际体积计算;

2.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应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空气调节区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下表所规定的数值;

2.舒适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5次/h,但高大空间的换气次数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13)

按下表确定确定气流流型和换气次数。

注:1 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洁净室。

      2 应根据室内人员、工艺设备的布置以及物料传输等情况采用上、下限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机房: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5次/h(防护区)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

CO2容器间:

CO2专用的储存容器间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距地面高度≤0.5m应直通室外,换气次数4次和8次/h(事故)(储存间)

水泵房:

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次/h 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医药洁净室内的新鲜空气量,应取下列两项中最大值:

1.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新鲜空气量之和;

2.保证供给室内每人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m3/h。
医药洁净厂房中散发各类可燃、易爆气体的甲类、乙类生产工序的通风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散发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医药洁净室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事故排风区域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排风系统的通风构件和设备应满足相应的防腐或防爆要求;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472-2008)

洁净室(区)所需的满足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送风量和气流流型,宜按下表计算。

注:1.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洁净室。

      2.室内人员少、热源少时,宜采用下限值。

《硅太阳能电池工厂设计规范》

(GB 50704-2011)

洁净室换气次数按下表确定。

注:1.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洁净室。

      2.室内人员少、热源少时,宜采用下限值。

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HGT 20698-2009)

凡空气中含有易燃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其机械通风量应经计算或根据实际操作经验确定,但通风设备选型风量不应小于6 次/h 换气。

事故排风量应按工艺提供的设计资料通过计算确定:

1.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 ,其风量可由正常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2.对放散有害气体及爆炸危险气体的泵房及压缩机房,除基本通风外,尚应另外设置8次/h换气的事故通风。

3.设计计算容积确定方法,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按房间实际容积计算;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对于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安装有风帽或天窗) ,可设置送风式事故通风,送风换气次数亦不得低于12次/h。

《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和《简明通风设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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