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贷款最新通知!

民生   2024-12-12 21:00   广东  

都知道住房公积金是“五险一金”中的“一金”

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但是你了解它吗?

它对租房、买房可大有用处

说到买房可用公积金进行贷款

那么太原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呢?

注意啦!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通知

涉及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

2025年1月10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一起来看看吧!

👇👇👇


来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s://zfgjj.taiyuan.gov.cn/tzgg/20241210/30182328.html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

1.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70万元;缴存三年以下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2.对高层次人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基础上上浮30%。

3.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我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30%。

以上政策不可叠加使用。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并在再次申请贷款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记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2.只将拟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三、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1.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15%。

2.购买其他自住住房的,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继续执行 20%。


本通知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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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不仅在买房时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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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发布了

一则试行通知

事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12月起正式实施,试运行两年

具体内容一再来回顾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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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支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通知(试行)


图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通知明确: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运行两年。


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购买住房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畅通渠道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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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实施细则



一、办理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办人携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承办人身份证至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信息申报。


缴存职工购买已在中心信息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以下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直付购房款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应先行将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自筹资金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大于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可全额用于直付购房款。



二、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三、办理流程


(一)审核登记:

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到中心各分理处/管理部进行审核登记,并申请出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受理回执》(以下简称“受理回执”),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 1.《商品房认购协议》;

  • 2.《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确认书》;

  • 3.自筹资金缴款收据(公积金可用余额小于首付款时提供);

  • 4.本人身份证(夫妻双方均需办理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二)合同预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受理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资金划转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原审核登记分理处/管理部申请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所购住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 1.《受理回执》

  •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办人身份证。


(四)若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网签,申请人应及时持《受理回执》至原审核登记分理处/管理部办理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四、政策衔接


(一)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直付购房款,且不能再以本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

(二)申请人为多人的,仅限其中一人及其配偶申请办理直付购房款提取。

(三)申请人依照本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应当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政策规定。



五、其他要求


(一)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申请人或挪作他用。

(二)若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原路退回至中心账户,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三)本实施细则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将另行补充通知。


来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s://zfgjj.taiyuan.gov.cn/tzgg/20241022/30170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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