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已经三亚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亚市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三府规〔2024〕11号)(以下简称《措施》),提升扶持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享受措施扶持企业应为在三亚市重点产业园区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其中市重点产业园区指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三亚市数字经济产业园、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休闲园区四个园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是指根据《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以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四大类产业为主营业务,并且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具有措施扶持资金需求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入驻园区管理机构,各园区管理机构对材料汇总并进行初审,将初审后的申报材料于5月31日前提交至三亚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汇总。三亚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将于6月30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的复审和公示工作,在公式结果无异议后,准备扶持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包含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申报信息真实完整性声明、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声明等。
第五条:
申请落户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补贴申请书(含申请补贴依据、计算过程);
(二)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
(三)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1-末级)、往来款余额表、出资银行回单、出资检查当月银行对账单;
(四)承诺函(不抽逃出资,在五年内不进行减资)。
第六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补贴申请书(含申请补贴依据、计算过程);
(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审计报告;
(三)提供固定资产投资清单(日期、付款金额、型号等)、并附(合同、付款银行回单、发票)。
第七条:
申请租金补贴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补贴申请书(含申请补贴依据、计算过程,补贴期间)
(二)租赁合同
(三)海南省社会保险缴费汇总申报、单位职工参保花名册补贴期间均需提供)
第八条:
申请运营补贴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补贴申请书(含申请补贴依据、计算过程,第几次申请,前期申请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量情况等)
(二)提供会计报表、12月或第四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第九条:
申请用工补贴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补贴申请书(含申请补贴依据、计算过程)
(二)海南省社会保险缴费汇总申报、单位职工参保花名册(补贴期间均需提供)
第十条:
申请高管奖励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补贴申请书(含申请补贴依据、计算过程、高管清单、任命文件等)
(二)海南省社会保险缴费汇总申报、单位职工参保花名册
(三)工资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银行回单
第十一条:
申请平台奖励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平台认定材料
(二)补贴申请书(含申请补贴依据、计算过程)
(三)提供会计报表、12月或第四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算力服务补贴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补贴申请书(含申请补贴依据、计算过程)
(二)购买算力服务合同、银行付款回单、发票
第十三条:
申请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活动补贴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补贴申请书(含申请补贴依据、计算过程)
(二)场地租金合同、银行付款回单、发票
(三)重大赛事活动的赛事规程、成果报告、奖金发放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申请海外数字业务奖励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补贴申请书(含申请补贴依据、计算过程、应用场景说明)
(二)链路采购、服务器租赁、海外推广等费用合同、银行付款回单、发票、外汇管理局备案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奖励申请按照三亚市数字经济“揭榜挂帅”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区块链应用示范项目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补贴申请书(含申请补贴依据、计算过程)
(二)入选国家级区块链典型应用案例、海南省级区块链创新示范项目、海南省级区块链应用示范揭榜工程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工智能优秀项目建设奖励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补贴申请书(含申请补贴依据、计算过程)
(二)入选国家级人工智能产业创新任务揭榜单位、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等项目(企业),入选海南省级人工智能相关示范试点的项目(企业)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科技进步及软件企业资质认定奖励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补贴申请书(含申请补贴依据、计算过程)
(二)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奖的、DCMM认证、CMMI认证、ITSS资质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措施同步执行,有效期为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来 源:三亚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编辑:赵一丹
审核: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