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时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居民住宅小区内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居民住宅小区外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电动自行车户外利用充电设施充电的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个费用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并筹措改造资金、预留改造空间,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电网企业应配合做好直供电改造方案编制,辅助做好资金预测,及时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非直供等因素,推高充电成本。
此外
日前,全国电动车安全隐患
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发布
关于印发
《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指南》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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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有牌照的车辆,登记信息至少包括车辆牌照、车主或使用人姓名、联系电话、门牌号;无牌照的车辆,登记信息至少包括车主或使用人姓名、联系电话、门牌号。(1)强化维护保养,管理单位对小区内损坏的充电设施进行及时维修;(2)提高充电效率,管理单位提醒居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在满电或未充电状态下,不要长时间占用充电设施;(3)优化便民服务,管理单位组织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为老年人群体集中办理充电卡,确保老年人群体会操作、会使用。出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情况,管理单位要及时劝阻、制止。车主或使用人不在现场的,要通过微信、电话、短信、上门告知等方式告知车主或使用人,多次提醒(3次及以上)仍不改正的,组织人员将电动自行车挪至指定停放区域,并及时告知车主或使用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在小区公告栏或业主微信群进行公告并警示。管理单位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指南
为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并遏制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指南。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参照此执行。(一)管理单位。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二)信息登记。有牌照的车辆,登记信息至少包括车辆牌照、车主或使用人姓名、联系电话、门牌号;无牌照的车辆,登记信息至少包括车主或使用人姓名、联系电话、门牌号。登记信息可结合实际增减,定期更新,并由小区日常巡查检查人员掌握。(一)强化维护保养。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小区内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不能与建筑毗邻设置,发现充电设施损坏的,及时通知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维修,确保充电设施正常运行。(二)提高充电效率。管理单位要在充电设施明显位置张贴 “不充电请勿占用”“充满电请及时挪位”等提示标语,广泛提醒居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在满电或未充电状态下不要长时间占用充电设施,提高充电设施使用率。(三)优化便民服务。管理单位要组织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为老年人群体集中办理充电卡,针对老年人群体首次使用充电和充电app下载注册的操作方法进行一对一讲解演示,确保老年人群体会操作、会使用。管理单位要重点巡查检查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情形:(一)是否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充电。(三)是否靠近住户阳台、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停放或充电。(五)充电设施是否有明显变色、烧蚀、变形等故障痕迹。(一)提醒劝阻。管理单位在巡查检查发现或接到业主投诉举报小区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要及时劝阻、制止。车主或使用人不在现场的,要通过微信、电话、短信、上门告知等方式反复提醒,并做好记录。经多次提醒(3次及以上)仍不改正的,组织人员将电动自行车挪至小区指定停放区域,并及时告知车主或使用人,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在小区公告栏或业主微信群进行公告并警示。(二)移交处理。管理单位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 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一)宣传警示。管理单位要将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知识宣传纳入小区日常管理工作,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合理利用小区公示栏、电梯视频等载体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充电安全知识,积极依托社区服务、业主交流等微信群定期推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提示和典型火灾案例短视频,充分借助入户大厅、楼道走廊、小区大门等人流密集公共区域张贴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海报、悬挂安全标语。(二)演练培训。管理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常态化组织小区管理服务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灭火救援演练,并邀请辖区消防救援站指导。要以119宣传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契机,针对小区业主组织多样化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教育培训,切实让业主入脑入心。(三)相互监督。管理单位要引导群众树立“安全关系你我他,消防安全靠大家”理念,发动业主积极查找身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鼓励通过业主微信群、12345市长热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系统“随手拍”功能举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形成强大的群众监督合力。(上下滑动查看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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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整理自爱上大唐山、国家消防救援局、应急管理部、网络等
重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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