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监察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 增加监察措施:
强制到案: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一般时间为12至24小时。
责令候查: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管护:期限为7至10天。
调查实验:新增的措施,具体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
禁闭:针对监委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情况,关禁闭一般不超过7天。
- 扩大监察范围:可以向政协派驻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加强对政协的监察监督。
- 明确留置规定:
除了留置3+3(即一般情况下留置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之外,对于被调查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国家监委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最长可达8个月。
省级监委调查发现有重大职务犯罪,同种罪名影响较大、影响量刑档次的,或者不同种重大职务犯罪的,经国家监委批准还可以按照前款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
- 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在监察法中明确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对企业经营造成不良影响。若需企业经营者配合调查,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 完善监察派驻规定:国家监委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