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选登丨十年探索 助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政务   2024-10-17 17:20   安徽  


感悟七十年·征文选登


2024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也是安徽省开展区域协同立法10周年。自2014年安徽省首次开展大气污染区域协同立法以来,10年间省人大常委会与沪苏浙三地人大常委会紧密协作,在高质量一体化、长江流域禁捕、共建共享等领域积极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截至2024年8月,已完成省级层面区域协同立法9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4件,可谓成果丰硕、亮点频现。

一、积极探索,开创区域协同立法的新局面

(一)从无到有,区域协同立法第一步。长三角三省一市开展立法协同工作,是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立法——大气污染防治协同开始的。2014年3月中旬,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带队来皖考察,商议以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立法为切入口,开展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探索。5月、10月,三省一市先后召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共同协商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条款示范文本,并决定将示范文本有关内容,研究修改后充实到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2015年1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与长三角区域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协调机制、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共享机制等。此次立法协作,开创了省际人大间立法实质性协作的先河,进一步推动形成了长三角相对统一、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环境。

(二)从有到建,绘制一体化发展蓝图。2018年11月,安徽省与沪苏浙人大常委会同步通过《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明确支持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总体要求,规定三省一市规划对接、法治协同、市场统一、生态保护和共建共享。推进交通运输一体化,2025年基本建成“轨道上的长三角”是区域协同立法的重点;2020年3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港口条例》,强化与长三角地区的港口立法协同;2022年7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协同建设长三角地区铁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对标对表长三角地区先进立法经验,合力消除“看不见的行政壁垒”。2023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互认,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

(三)从合发力,聚焦生态保护。环保领域是长三角地区共同关注的焦点,也是开展立法协同的“试验田”。共谱长江大保护“协奏曲”。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与沪苏浙三地人大常委会共同商定,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推进长江流域禁捕工作。3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共同打击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长三角流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2021年7月,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明确提出由江苏牵头、沪皖跟进,推进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协同立法。2023年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多、污染治理统筹难、责任落实难、专业性强等问题。

(四)走向纵深,推动共建共享。随着长三角一体化的推进,安徽省与沪苏浙的区域协同立法领域由点及面、逐步扩大,迈向更加实质化破解问题的新阶段。推动数据资源互联互通。2021年3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业互联网共建共用、大数据协同应用,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推动跨区域居民服务一体化。2022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规定长三角居民服务一卡通在长三角区域内交通出行、旅游观光以及社会保障等领域实现一卡多用、跨省通用。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2022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共同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协同机制,推动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

二、砥砺前行,十年协同立法的安徽经验

(一)把握方向,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区域协同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坚持立法选题紧扣中央决策部署。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进博会上宣布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当月省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一体化发展的决定。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发挥数字经济优势,要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要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大数据发展条例、一卡通规定、制定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坚持法规内容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制定港口条例、数据发展条例,修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将制定《安徽省促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

(二)建好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出台协同制度,让协同立法有章可循。2014年,三省一市协商制定《沪苏浙皖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制度》,2018年签署通过了《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工作协作机制的协议》和《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协同的协议》,三省一市会议式人大协作机制初步建立,长三角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走向制度化。经过多年探索实践,目前安徽省与沪苏浙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机制日臻完善。具体来说,就是由各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座谈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联席会分别作为决策层、协调层与执行层,开展相关工作。主任座谈会设立协同立法专项议题、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牵头落实立法协作工作。三省一市还联合设立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通过专门机构合署办公的方式,常态化处理区域发展相关问题。

(三)形成模式,推动立法项目尽快落地。经过10年探索,目前安徽省与沪苏浙的区域协同立法主要形成三种模式。一是一致模式,即文本相同、审议时间相同、实施时间相同。如《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是三省一市人大参照上海市起草的决定(草案),各省根据本省实际适度修改形成决定文本,在2021年第一季度同步出台决定。二是设立专章模式,是指互相协商后,对相关条款形成示范性协商条款文本,设立专章。如2022年修订通过的《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就是按照长三角三省一市开展“促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立法协同要求,参考《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设定“科学仪器与设施”专章。三是部分条款一致模式,是指针对具体事项进行协同立法,在具体层面明确合作的模式。如《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铁路安全条例》《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都采用了此类模式。

三、未来可期,协同立法永远在路上

经过多年的探索,协同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工作的开展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协同立法缺乏主导机制,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尚待完善等,这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探索实践,多措并举推动协同立法走深走实,实质化破解区域问题。下一个五年,安徽省将与沪苏浙围绕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共同体”“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统一大市场先行区建设”等重大事项,共同开展协同立法,将区域协同立法推向深入。


       

作者:立法研究中心 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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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秋园

校核:徐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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